2020年1月9日 星期四

期末考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人類在委任某個能代表其全體之人賦予其統轄權和主權之前,處於一自然狀態(政府論次篇,§4)。依靠理性,即自然法去維持人民自由平等的狀態。在這狀態中,人類具有處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佔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因為人類是理性的,被賦有同樣的能力、共享自然中的一切,推斷人類之間並沒有從屬關係,如果彼此毀滅,就如同低等動物供我們利用一樣,但人類既非低等動物,就沒有毀壞他人、不平等的從屬關係(政府論次篇,§6)。當一個人能保有自身權利,即同樣的要去保證他人也擁有相同權利,因自身能被保障代表他人也遵守或做出相應的行為去保障自身的權利,除非有侵害他人之狀況,違反了自然法,人人才有權去根據罪行施以處罰,因沒有誰的地位高於誰,僅僅就根據理性和自然法去實行,因此得以維持自然狀態(政府論次篇,§7、§8)。而自然狀態即為人類毋須得到任何人許可或聽命於誰,一切權利皆為互相,即自由和平等。
 2.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從次篇第五章闡述財產權講起:土地和其自然自發生產的果實和養活的獸類,皆是人類共有。人類摻進自身所做的勞動,使某物脫離原先的自然狀態,便成為自身財產,排除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土地所有權亦是。因自然的共同法則,人類只能擷取適度的份量,假若採擷過度而未能消化完食物使其腐爛,便是侵犯他人應享的部分,這些東西超出必要用途和生活供給限度時,將不再享有支配權利,土地佔有也為同等道理,所以在初始世界中,並不擔心土地或食物被用罄或無人可得。 而貨幣的出現使得人們能將多餘的放久即腐爛的物品賣出後換到耐久的金屬(貨幣)來保存,此發明給予人類積累財產的機會,這時候人類便能擁有不平均不平等的佔有,因此侵犯部分人應享的部分(即可能為窮苦大眾),即違反了自然法原先以限度內的財產權加以限制了財產數量的原則。造成他人陷入窮困的人類,必須保障其應得相同之權利,而有救助其義務。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依第二章和第五章所述,人在自然狀態中擁有自身自由和財產權的支配權利,可將人擁有這些權利視為一財產(總稱)。 但自然狀態為不穩定、缺少法律尺度,缺少一知名且公正的裁判者和執行者(人人皆能審判可能會有所偏袒,所以論及懲罰時會有失偏頗),可能會使人類遭受不利。所以為了保障財產,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去評斷,故甘願放棄自身能單獨行使懲罰的權利,交由指定的人,而且需按照社會的一致同意來行使,此為立法和行政原始權利和產生之理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於此(政府論次篇,§127)。他們認為能享受社會的保護,而其他成員也會跟著這樣做,為了保障財產,因此組成社會,儘管放棄了自然權利也是必要的。
 4.《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人民為防止自然狀態的不穩定,使其財產或自身有被侵害的危險,而後加入社會,訴諸立法機關,成立政府。人民參加社會的理由即是在於選擇一立法機關授予他們權利制定法律,保護他們的財產,當立法者們奪去或破壞人民財產,使自身與人民進入戰爭狀態,即實行暴政,無法維持維持人民財產,法律無法被執行,等同於沒有法律,人民因此無須服從,只有以強力來抵抗。因原先的舊政府(受委人)辜負了人民的委託,因此人民得以收回委託他人的權利,但當權利回到人民手中時,將使自然狀態又進入不穩定狀態,而可能落入戰爭狀態的惡性循環,因此人民得以委託新的立法機關尋求保障,擁有推翻暴政的革命權的人民,是為尋求穩定的社會,免於受戰爭狀態。 我認為洛克的論述是對的,政府的目的是為人民謀福利,保障財產,如果羔羊不加以抵抗,而讓狼來撕咬他的喉嚨,誰會認為這是強弱間值得讚許的和平呢?既人民以放棄原有的自然權利,交付立法機關來維持社會,立法機關便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來保障人民財產,當違背了人民的委託,被推翻也視為應當。

期末考卷

期末考卷 政二A徐培源 學號07114146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在自然狀態之下,霍布斯認為每個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樣東西,也有拿取每樣東西的權力,但世界上的東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續的,基於權力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因此人生在自然狀態下是「孤獨、貧窮、齷齪、粗暴又短命」的,除此之外,霍布斯認為大自然都賦予了每個人大致相等的能力,就像霍布斯所說的,「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時某人的體力雖則顯然比另一人強,或是腦力比另一人敏捷;但這一切總加在一起,也不會使人與人之間的差別大到使這人能要求獲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我還發現人與人之間更加平等……相等的時間就可以使人們在同樣從事的事物中獲得相等的分量。可能使人不相信這種平等狀況的只是對自己智慧的自負而已。」更重要的是,有一些人可能比別人更強壯或更聰明,但沒有一個會強壯或聰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因此從這可以說人們只要確定人在各方面能力大致相等之下,就能提供平等的對待所有
人的理由,在現代,政府也依據這些建立明文規定每個人人人平等的地位,以投票權為例,不管你的身分、地位抑或財富多寡,人人都是只有一票的權利,都有一樣的權利去爭取自身的利益。
2.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每個人都無法確定自己將來會變成甚麼樣的人,對未來也都一無所知,是富是窮、是福是禍都不知道,但是,由一個共通點就是,若非常不幸的,當自身遭遇窮困時,肯定是希望能夠有善心人士能夠拉自己一把,幫助自己度過難關,但是有時,助人為善和幫助他人是一種社會風氣,例如在當今資本主義的社會,每個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凡是顧好自己就好,這種功利主義的發展隨著時代的演進越來越普遍,因此我們常常可以在媒體上面看到許多
見死不救或著是看到遇到危難時還冷漠無情的表現,在這種情況下,當自身遇到危難且需要救濟和幫助時,因為此種功利主義的興盛將導致得到幫助的他人可能對你不聞不問,但是若是整個社會風氣都是對窮苦、不幸的人給予救助的話,當自己落難時將可能得到更多的幫助,而整個社會風氣的養成就是要從每個人開始做起,因此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必須要做的事情,因此可以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3.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在現實社會中,依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的生理需求中可以得知,生理需求是級別最低、最急迫的需求,如:食物、水、空氣、睡眠,在現代社會中,要獲取食物和水,擁有金錢是必須且必要的,因此每個人都要擁有自身的私有財產來滿足自身的生理需求,但是通常要獲取金錢是需要勞力和辛苦的
,因此每個人能獲取的金錢是有多寡的並不是人人平等的,尤其在當今這樣的資本社會,因此如果沒有政府沒有一個公權力的話,偷竊、搶劫、掠奪都是不用被懲罰的,個人的財產就無法被確保,辛苦換來的財產一瞬間將可能變成他人的,因此需要一個公正、有效率且執行力強的政府來確保民眾的財產權,這也確保了人基本的生理需求,因此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要為保障財產且隨著時代的演進,保障財產的需求也越來越大。

4.《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人民,目的在於因為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生命和基本權利,因此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以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準則,以保衛社會一切成員的財產,限制社會各部分和各成員的權力並調節他們之間的統轄權,所以當立法者們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並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謀求他們的安全和保障。
我認為洛克的論證十分有說服力,因為就像前述說的人們參加社會的目的就是能夠保護自身的財產和基本權利,如果立法者或執政者無法完成人民的需求,那人民建立政府參與社會的目的何在,這樣的行為也就變成無政府狀態,社會中也就沒有一個穩定秩序來維護人民,因此重新建立一個符合人民需求的政府也就變得非常合理且必要。

自評:72分

期末考題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現今社會中,「人生而自由平等」為一普世價值觀念。於大部分國家之憲法中亦立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由此可知平等權為一重要之存在,被認為是應當被落實的權利之一。
然而,「人生而自由平等」此一觀念,卻並非一開始就被落實,直至今日仍常見歧視事件的發生。但去除所有外加條件(如家庭背景),每個人皆應用相同標準檢視之,因其與其他人並無不同。

而再回歸現今社會,「人生而自由平等」此一價值正一步步的被落實中。於我國,人民無論其性傾向如何,皆享有可選擇個人結婚對象之權利,不應其為同性性傾向或異性性傾向有所差異。因此可看出,「人生而自由平等」,並不因其有所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人為自利的動物,以己身之利益為重,幫助弱勢只在其滿足慾望之後發生。然而人同時亦為群居動物,若不團結對於此團體之力量或生存必定造成影響,且就算個人力量再怎麼強大,在團體生活中必定會受較弱勢者的影響,因此救助窮苦大眾雖為人之義務,但亦為人為自身利益所做出之考量。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人類在自然狀態中,是完全平等、不被約束的,但是在此狀態下,人類會因個人之私利、慾望,對他人的財產進行侵害,面對侵害時則只能用自身的力量防衛,所有人皆處於一不穩定的狀態中,因自身財產隨時有可能被侵害。而在此狀況下,每個人將其自身之權力分一點出來,形成一集體的權力,即為政府。
政府雖限制了部分的個人權力,但所形成之至高無上的公權力,保障了眾人財產之安全。但若今日政府失去保護的功能,甚至反過來侵害眾人之財產權,那政府並無存在之必要,因其失去眾人當初成立政府之功能,而使人類陷入比自然狀態更不安全之處境。

  1.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洛克於《政府論次篇》中提及,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力,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分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力:而這一切都只是為了公眾福利(次篇第一章第三節),也就是說,洛克認為政治權力是透過法律保衛共同體和私有制,亦是以保衛個人的財產權為首要目的。而今日若政府以保衛不個人的財產權為目的,立法權不再是以運用國家的力量保障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次篇第十二章143節),統治者的命令與行動以滿足他自己的任何私慾為目的,人民為避免暴政之迫害,獲得更換政府(成立新立法機關)的權力,然而,革命為更換政府的最後之不得已手段。
個人認為,洛克的論述是具說服力的。洛克於其論述中不斷提及,政府與國家之存在是為保護個人的財產,而今日若政府已失去此一保護人民財產權的功能,甚至轉至侵害原本所應保護之人民權利時,人民的確擁有革命--更換政府與成立新的立法機關之權力,為保護人民自身之權利而擁有。

自評分數:70

期末考作答

05115207 社四B 陳毓庭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洛克首先在《政府論首篇》用他對聖經的解讀駁斥他人以聖經對君主制的擁護,接著在《政府論次篇》展開其政府相關政治學說,在《次篇》前段部分他說明了在前政治狀態,也就是自然狀態中,人們如何遵循自然法來生活的概念:

⋯⋯人類原來自然地處在什麼狀態。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規範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次篇,第4節)

因為人們擁有理性,自然法得以成為和平相處之道,此法便是指良心和理性,而不是所謂成文法。在洛克所設想的自然狀態,是一眾人平等的狀態,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以自然理性為出發點,他挪用了胡克爾的互愛思想:

如果我要求本性與我相同的人們盡量愛我,我便負有一種自然的義務對他們充分地具有相同的愛心。(次篇,第5節)

換言之,人類在生存的過程中,自我滿足不能涉及侵害他人,是出因自我們知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人知道對方不想讓某事發生在自己身上;就像人不想讓某事發生在自己身上一樣。這個想法就是自然理性所致使的,人類知曉「我在想的事,對方也在想」,因此,理性使人們知道人人平等且獨立,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說法,我認為後世在看待洛克的政府學說時,並不能將此作為真理存在,因為在洛克的信仰中,唯一的真理即上帝,上帝要求人類生養眾多、佈滿大地,所以人類才需要平等地生存在地球上、以求繁衍;那麼現代面對洛克之理論,在抽離信仰、聖經此類概念的同時,這個說法就更像是一個人類的「共識」,其所依靠的僅僅是自然理性,也就是預設了人類是具有理性的動物。這股理性並不出於先驗的推敲,而是在於人類本能知道前述己所不欲,以及害怕處於「戰爭狀態」:

誰企圖將另一個人至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處於戰爭狀態⋯⋯免受這種強力的壓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而理性促使我把那想要奪去我的作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當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敵人看待⋯⋯(次篇,第7節)

可以說,理性讓人類知道,為了避免戰爭狀態,也就是被剝奪自由的狀態,應該有「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共識。


 2.   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我認為救助窮苦為人類義務之一的原因有二,首先,呈上所述,人類基於理性知道真正可以確保做到自我保存的方式是互相的平等自由,那麼,我們便沒有權利彼此毀滅、彷彿人類生來就是彼此利用的,也因此,我們保存自己,有餘力時,應盡可能保存其餘人類。(次篇,第6節)


再者,政府成立是出自社會認為自然法不具有足夠約束力,而洛克說明政府成立的目的最重要是保障財產,那麼保障人民財產與財產權的程度也就成為估量統治正當性的判準,財產(Property)此一詞彙基於前述自由平等的論證,在自然法的概念中應不只是純粹的錢財,還包含生命、財務、自由,那麼在政治狀態下,救助窮苦大眾便會是政府的義務之一,換言之也是社會中人們的義務。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上述已知自由平等是自然狀態人類所渴求的,而設立政府的目的即為保障此渴望,這是自然狀態無法完全保證的:

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並不嚴格遵守公道和正義,他在這種狀態(自然狀態)中對財產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穩妥。這就使他願意放棄一種儘管自由卻是充滿著恐懼和經常危險的狀況;因此而他並非毫無理由地設法和甘願同已經或有意聯合起來的其他人們一起加入社會,以互相保護他們的生命、特權和地產,即我根據一般的名稱稱之為財產的東西。(次篇,第123節)

所以人類形成社會、聯合成國家、置於政府之下的根本原因便是希望在有別於自然狀態的環境中,政府發揮功能使人們能安全地享有財產。至此應理解的是,首先,自然狀態儘管不是人類最差的生活方式,但在對於人類行為沒有強制約束力的狀況下卻的確並不安全,強制約束力是指,對人類糾紛提供共同尺度以便仲裁的明確法律與其之下公正的仲裁者;其次,財產的概念在洛克的理解中包含身外之物與確保勞動力之身體安全。換句話說,成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保障自由平等,而自由平等在人類生活的體現便是指涉生命、錢財等統稱為財產之物。

4.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在《政府論次篇中,論證革命權前,洛克先論述了社會、國家與政府。社會僅僅是一群人生活在一起,成為共同體;而國家(commonwealth)是指任何獨立的社會(次篇,第133節),也就是獨立的共同體(independent community),也就是說,國家權力到不了的地方,社會的影響力還在。政府便是在此之下,按照社會一致同意授權的單位,以執行包含公正仲裁者的角色:

⋯⋯使他們甘願各自放棄他們單獨行使的懲罰權力,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會所一致同意的或他們為此目的而授權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規定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於此。(次篇,第127節)

意即,社會是沒有強制力而無法自治的,唯有成立國家與政府,也就是政治共同體才得以自治並做到人們所希望的財產權的安定。

接著,洛克說明了統治者的失政可能導致人民反抗,也就是革命。因為前面的論述,對社會的革命、對國家的革命、對政府的革命顯然在洛克的學說中有不同的層次,然而我們很難解釋到底洛克所說之革命僅止於變更政府,或者大致反抗整個社會,因此在此只說明洛可口中革命的條件與革命權本身。

革命換掉政府,很可能是由於政府的失能所導致政府接近解體狀態,讓人民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個新的立法機關(次篇,第220節)。而政府的失能是如此:「如果握有最高執行權的人玩忽和放棄他的職責,以致業經制定的法律無從執行。」(次篇,第219節),或者更基本的,政府制定了價值不符合社會當初建立政府目標——保障財產權、自由、平等──的法律,也就是政府違背人民的委託。當暴政當前,人民可以反抗以免遭其迫害:
  
因此他們不但享有擺脫暴政的權利,還享有防止暴政的權利。(次篇,第220節)
當羔羊不加抵抗地讓凶狠的狼來咬斷他的喉嚨,誰會認為這是強弱之間值得讚許的和平呢?(次篇,第228節)

然而革命並不是隨便一個好事者或人民依不滿意就能引發的,因為人民事實上並不那麼容易擺脫舊的組織形式,也很難被說服改正他們已經習慣了的組織公認的缺點(次篇,第223節),因為人們知道,一旦取消了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此一樞紐一解開,便會使人們重新陷入戰爭狀態(次篇,第227節),因此:

除非是禍害已帶有普遍性,統治者的惡意昭然若揭,或他們的企圖已為大部分人民所發覺,寧願忍受而不願用反抗來為自己求公道的人民是不大會慨然奮起的。(次篇,第230節)

綜上所述,洛克說明授權給政府的人們,人人都可以革命反抗原政府並建立新政府,我認為他的目的是為了再次說明自由平等的意義,也就是即便成立政府,人們從自然狀態走向政治狀態,這不是一條走向糜爛安穩而可以永不回頭的道路,而是人們須時時琢磨的生存方式,若要保全自由平等便須警惕。

我認為他的論證問題在於,若人民的特質真如他所形容的,溫水煮青蛙,那麼人們如何知曉暴政當頭、又如何避免,是否當人們發覺政府失能也已經是社會崩解之時?其次,若以後世的角度來看,資本主義的體制下,人民在被資本奴役的情況下,是否有足夠能力反抗這一以保障財產與勞動力為目的的現代政府?

自評:78

期末考



1.倘若不依靠聖經,人要證明自由平等就需討論回原先的自然狀態,也就是自然法的部分。人們在其自然狀態中按照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及人身,無須聽命於誰。
而這也代表人人皆為平等,因同種的人在這種狀態之中,沒有人先天是有所差別,因而他們的存在都是同等的,大家也能使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其中也不存在從屬與受制的關係。但雖是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與平等,但不代表人類社群為放任狀態,我們可以自由的處理人們的財產與自由,卻沒有毀滅他們的自由,除非毀滅它是一比保存他還要高貴的存在。因而人皆應生而自由平等。

2倘若不倚靠聖經,要證成救助窮苦大眾為義務,就會回到先前所述,自然平等為人類存在的基礎,而在這基礎上可建立出人們互信互愛的義務。互信互愛一事即可引申成救助眾人一事。
胡克爾說「相同的自然動機使人們知道愛人和愛己的同樣責任;因為既然看得到相等的事物必須用同一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處,甚至從每個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麼多,則除非我設法滿足無疑的也為本性相同的他人所有同樣的要求,我如何能希望我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得到滿足?如果給人們以與此種要求相反的東西,一定會在各方面使他們不快,如同我在這方面也會感到不快。所以如果我為害他人,我只有期待懲罰,因為並無理由要別人對我比對他們表現更多的愛心。因此,如果我要求本性與我想同的人們盡量愛我,我便付有一種自然的義務對他們充分的具有相同的愛心。從我們和與我們共同的他們之間的平等關係上,自然理性引伸出了若干人所共知的,指導生活的規則和教義。」因此期也可證成救助窮苦大眾為人之義務。

3.若不依靠聖經,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可由洛克在書中的論述來解釋。洛克認為擁有私有財產是合乎人性,也是人的理性。在自然狀態下,人們擁有生存權,也就會對自身有所有權,而屬於自然狀態下的物品不為任何人所有,一切物品都平等的開放給所有人,而此也成了論證私有權的關鍵。人們通過勞動可以合法佔有財產,其他人也不可強行奪取,因此私有財產不得侵犯。洛克就認為需要有一備受與權力的機關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以立法,立則等方式,政府的生成就是為此。

4政府論次篇中有提到: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予權力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準則等。所以當立法者要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使其成為被奴役的狀態時立法者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也可選擇革命。
人民給予政府的權利若被政府意圖控制,這種權力就應該被歸還給人民。人民享有他們原來該擁有的自由,並重新建立何時的管理機關。這種革命不是在執政者稍有問題便會發生。政府對於統治者的失政、錯誤的法律和人類弱點所造成的一切過失人民會容忍,但若是一連串的運用暴力、瀆職行為和詭計都殊途同歸,則人民便有挺身而出建立政府的必要。

我認為洛克的論證具有說服力,因回顧人類歷史中,許多大型的革命都是因為政府的施政剝奪到人民的權利,或是以暴力脅迫到人民,而這一切都是可以有跡可循於政府論中被辯證。

自評成績:˙70分

期末考卷

1.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雖然I,§6主要在論證亞當(父親)是否擁有絕對權力,但洛克在反駁時使用的方法是同時證明夏娃(母親)擁有一樣的權利。他指出就算母親不能比父親擁更多的權力,至少也擁有一樣的權利。因為母親在自己的身體內用十個月孕育孩子,與父親完成生育行為之後即無關聯比起,母親明顯更重要且對於孩子更有影響力。雖勝經常顯示出女性服從於男性的相關概念,但其實母親的功勞不在父親之下。
若要抽離聖經解釋人生而自由平等,即可用父母親的這個論點解釋。若人類作為生物基本的能力和目的都是能延續後代(否則種族滅亡其他任何發展也無意義,並不一定需要生養眾多的聖經概念),那女性和男性在這件事上擁有相同的貢獻,就意味著兩者都一樣重要。世界上的人類也只分男性跟女性(生理角度),若每個人都有一樣的達成生物目標的能力,那所有人的地位就應該一樣。最後是否真的有生養小孩也不是判斷能否擁有一樣權力的標準,因為那是個人之後的決定,但如果是無缺陷的人,在誕生的時候就被設計了能擁有延續種族的能力,因此眾人的地位皆一樣。



2.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洛克解釋的問題基本上都基於聖經裡的「生養眾多」的目的,從次篇可以了解若拿掉上帝,即生養眾多的這個目的,就會無限地往個人主義發展。因為不需要延續性的保障(保障小孩)和保障其他人(眾多),因此即會無限擴張個人財產的權利、無視他人,易背離洛克的核心意思。
但其實這樣假設(會無限擴張、不管別人)亦有漏洞。因為即便不需生養眾多的這個概念,保障整個社會的發展和平衡便能有效促使社會進步,而個人主義的意思即為將個人利益擺在首要,雖然以個人為中心擴張權力短時間會有明顯的結果,但若破壞了社會,最終還是損害到自己。若認為窮人毫無貢獻和意義,不理會甚至消滅窮人,剛開始的確會有顯著的效果,可以減少社會不必要的支出,但久了要如何再界定何者是「窮人」,是否需要不停的提高標準消滅,這樣的疑問便會造成社會不安,社會動盪是所有人都不想遇到的情況。
因此若真的放任窮人不給予幫助,即便是個人主義,長期而言仍會損害到個人利益,無法獲得安穩的生活環境和品質。所以即使拿掉生養眾多的聖經指示,就自然發展的個人主義,仍應照看窮人以維護自己的意義。



3.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II,§1歸納出政府成立目的是保衛共同體和保衛私有制(即財產),但若只剩下個人主義,保護財產仍會是政府成立的目的。延續上面所提到的個人主義,若沒有聖經的規範,人類自然會以重視自己以首要目標。但若要聚集一群人,形成更穩定、更有組織的社會,暫且先不論這樣多數人的聚集有什麼好處,要達成這個目的必定需要提出一些足夠吸引人的內容眾人才會認為聚集起來比較好,心甘情願的加入、成立社會和政府。
而私有制就是「個人利益」實際的體現,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抓著自己的財產戰戰兢兢,若加入政府能透過法律或規範保障自己的財產,並不需要生養眾多等理由,單就視自己的利益為重的個人主義,大家亦會不猶豫的選擇加入。因此政府若想延續,持續把保護財產放在第一順位,成員便會持續「需要」這個政府,因而選擇留下,不會造反或出走。
就算出現某些沒有「財產」的人民,照理來講這些人沒有後顧之憂,可能不滿受到政府規範就會反抗,但II,§5亦提及勞力即可產生財產,在事物上灌輸進自己的勞力,那個東西就會成為他的財產。因此只要一個正常、可以使用勞力的人類,他就一定有能力可以擁有某些財產(有權利擁有財產),儘管現階段可能沒有,但為了保障他可能會擁有的那些財產,那亦會加入這個社會來保障自己尚未創造出來的財產。



4.《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II,§19指出若政府處在最壞的情況下、社會解體,政府無法達到原本的功用,導致可能比人民處在自然狀態下更糟(自然狀態雖然不安全但至少仍自由平等),那人民就可以發起革命。但洛克所指的革命是更換政府,並非更換國家,並且是最走投無路時才可以用的方法。洛克有寫明不是隨意就可以發起革命,必需是統治者所造成的禍害已經很廣泛且很明顯了才能進行革命,並不是隨意就可以發起更換政府。而革命的意義是重建政府,建立一個新的能夠正常運作有正常功能的政府以取代原本已經沒有功用者。
我認為洛克在這裡提出的觀點十分有道理,首先的確不能隨意就發起革命,若頻繁的發起革命,社會便會一直改變,必定不會處在一個穩定的狀態。既然不穩定,就又是不安全的情況,又不如自然狀態的至少還有自由平等。這樣低於自然狀態的生存條件就和原本失職的政府(欲推翻者)一樣無用了,那麼推翻和不推翻又有何差別?因此必定是要在最糟的情況下才能抱持著毫無退路的心態發起革命(因為革命時就會動盪)。再者革命的目的不是要換掉國家,而是更換政府,這也非常符合邏輯。發起革命只是因為原政府無法發揮應有的功用,因此以政府換政府,沒有理由以國家換政府,用兩個不對等的東西來改變是無法達到原本欲達成的目的的。





自評:七十五分

期末考題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人在出生時便有著相同的條件,沒有誰與誰的等級、位階較高,以生理上來說,或許每個人的家庭、成長環境、智力等條件不盡相同,但社會的組成就是依賴不同的人群以達成和諧共榮,也因此,眾人在平等與自由的追求上都無所差別,就心理上來說,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都有對道德、善良、行為的想法與思辨能力,這樣的邏輯合理的解釋了自由平等的價值,因此「人生而有自由平等」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除此,我們發現所謂的不平等,通常建立在後天所建立的制度之上,若是這樣的制度剝奪自由,也失去安全與平等,則對於這樣的狀態是使人無法接受的,因為所有人都沒有約束他人的權利,也沒有人能夠凌駕於法律之上,做出任何迫害和控制,當有人違反了這樣的概念,即失去了「天賦人權」的意義,所有旁人看到這樣的不法之事,也會站出來替遭到不平等待遇的人辯護,直至現在的民主自由國家,皆會明定法律訴諸人民,在法律之前所有人是人人平等,並無貴賤、階級、財富之分,所有人民享有同樣的投票權、同樣的權利能夠保護自己的利益。

2.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人在自然的法則上為群居動物,但也有許多人生理上能夠自力更生,對於社會上的一切是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但心理上來說,這個現實生活裡,人與人的相處成了必定的法則,人是透過交流相處來理解不同的人們,於此,同樣的物種互相協助與幫忙,能夠成長眾多的人群,一人的力量無論在強大,也無法與齊心朝向同一目標的力量來的有力,每人所擅長、專業的能力也不同,幫助了窮苦大眾,窮苦大眾必定也有能夠幫助我們之處,這樣的互利互補能使社會更加和諧及流動,也能讓自身的利益能更加壯大。人自出生開始便有所謂憐憫之心,遇見不公不義,或處於弱勢者便自然回希望能夠出手相助,在沒有人能夠預測人生的世界,在過去或未來,我們不管在上位者或在下位者,我們都有可能受到其中一方的資助,因此,與其看著窮苦大眾難以生存的面貌,多數人會選擇救助他們,試想自己在不佳的狀態下有人能前出援手,對自己的意義是為重大,這樣的價值觀乃是救助窮苦大眾為義務的證明。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早期的無政府時期,人民享有平等自由,人民與人民之間並無約束之力,人人皆享有平等權,但在沒有人管理的人群之中,人性的貪婪和慾望便在這時候展現,許多人失去了財產安全也求助無門,在沒有當權者的管理下,使人民的財產受到傷害,於是,人民選擇將統治全交給政府,透過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與規範,並依賴他的公權力、公信力、執行力等,進而確保財產安全,但,若有失去政府了這樣的前提,剝奪了人民的財產安全,進而連平等自由都相繼失去的話,則這樣獨裁專制的政府,不僅僅違背成立政府的初衷,甚至比原有的無政府狀態還要不堪,人民並沒有動機要成立這樣的政府,也沒有義務要維持這樣的狀態,因此,從上述概論可以歸納出,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其財產,因為平等與自由在人類的初始時便擁有,唯有財產需要透過保障才不至於遭到掠奪,因此,可以論證,政府成立的目的是為保障財產的安全。

4.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人民之所以成立政府,是希望政府能夠維持社會的和諧,希望在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下約束能夠使國家安全,人民可以無需擔心平等、自由、安全,人民有權利決定由誰擔任我們的政府,希望它們能夠為百姓做事,而反之,若是一個政府違背了人民所賦予的權力,濫用權威、侵害財產,無法保障人民託付之事,則人民毋須繼續順從這樣的政府,更同樣的,有所謂革命權能夠推翻原政府,並再選出適合之政府,由此可證,政府是由人民所決定,人民才是政府建立的根本,他們用決定權與革命權來決定政府的存留。洛克在文中所敘述的論述可說是十分完整,對於政府應具備的條件與能力,以及革命權的闡述都十分明瞭,從歷史來看,皆有許多例子能夠論證洛克的說法,唯有較不具說服力之處在於,如何界定革命與叛亂者之間的差異,如何判斷何方對於政府所敘述的觀點是正確的,又或是政府的權能已經使人民無法違抗、無力推翻原有政府(極權、威權等專制政府),使其政府屹立不搖,則此時的人民該如何運用革命權,以上敘述為洛克在文中並無提到,也沒有相關說詞的部分。因此,我認為洛克的論述簡單且清楚明瞭,但仍有漏洞需由後人定義。

期末考卷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A: 4:「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方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置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
根據洛克的主張,在自然狀態下,所有權力的關係是相互的,沒有人擁有比別人更多的權力或是管轄權。故這是一種平等的狀態。

6:「雖然這是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在這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佔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種比單純地保存它來的更高貴的用處要求將它毀滅。」
在自然狀態下人們遵守自然法,在這情況下支配人們的就是自然法,也就是理性的教導。由於沒有人擁有比別人更大的權力,無權對別人的生命或財產進行剝奪或毀滅。既然每個人擁有相同的權利,每個人擁有同樣的權利,便不具有上對下的從屬關係,每個人都是自然界最高主宰的財產,如此一來自然狀態下便是人人互相平等,正如以下引文所述:
7節:「在那種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根據自然,沒有人享有高於別人的地位或對於別人享有管轄權,所有任何人在執行自然法的時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須有權去做。」
因此我理解為,根據自然狀態下,每個人享有同等且相互的能力,因此沒有人對於彼此擁有比對方更大的權力可以統治對方,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的地位在某人之上。一切的依據在於自然法對人類理性的支配,沒有人能夠大於自然界的權威。故在自然狀態下,人人平等

現代,自然狀態已經很難純粹的存在,人類會產生支配他人的慾望及對於權力的渴望,無法維持自然狀態下的權力對等與平等,透過資本對於勞動階級的剝奪,形成名亡實存的奴隸制。在資本主義下的關係,擁有更多財產的人形成比其他人更多的權力。這裡可以引申到後面洛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述。

現代的法律基於自然法的精神所制定,其目的在於保障「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根本精神。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切平等。」在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對於自由權及平等權有相當程度的描述與保障。



  2.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A:6:「基於同樣理由,當它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
在人人平等的狀態下,若有人具有足夠的能力,保存自身的安危不成問題時,則他應該盡力去保存其他人能夠在平等且自由的狀態下生存。
當今人類選擇救助窮苦大眾的原因在於道德與同情心,若是自己生活有餘裕則看到窮苦人家因三餐溫飽而焦頭爛額,則會產生對他們的憐憫之心。但這樣進行的幫助有著意義上的上對下施捨,如此一來便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則。

因此在洛克的論述中,我見解為「對於窮苦人家,協助他們保存自己的利益與權益是人類的義務,而非幫助」。因為人人生而平等,因此不應出現上對下的施捨,更不應把協助他人當作是「善事」,而是生而為人的「義務」。

36節:「財產的幅度是自然根據人類的勞動和生活所需的範圍而很好的規定的。沒有任何人的勞動能夠開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劃歸私用,他的享用也頂多能消耗一小部分
財產的享有與處置固然是生而自由,但是界線需要劃分清楚,否則就會出現少數人擁有取之不竭、用之不盡的財產,而大多數人水深火熱。
引用此段財產權的章節是希望能夠引申出另一段含意:因為人的財產權必須有所侷限,因此若是財產超出自己所應擁有的範圍,則應該將這些部分轉讓到真正需要財產者。若是過分的佔有財產,則構成對全人類的剝奪。對財產的佔有慾形成了一種犯罪,因為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則。當人因擁有的財產比別人多而形成上對下的主從關係,便違反此原則。因此在有餘力時幫助較自己窮苦的人是義務,更是出於悲天憫人的良心與道德影響下的行為。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根據洛克自然狀態論,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可以是自然法的裁決者與執行者。然而小少有人能夠公平公正的作出判決,大部分人都會陷於自己的情感與偏袒,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如此一來,在自然狀態下財產的保障便相當貧弱。第125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按照既定的法律才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那麼,人類便無法安心安全的享有自己的財產,而會擔驚受怕遭到與自己平等的人的侵害,因為大部分人並不嚴格遵守公道和正義。

124節:「因此,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的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有著許多的缺陷。」
既然自然狀態雖然可以保障人們的地位平等,但卻無法保障人們的財產與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因此形成政府,透過政府制定既成的法律形成對財產的保護,即「政府的目的在於讓人民安全穩定的享有財產。」成立政府,向政府交託自己在自然狀態下所擁有的裁判與處罰的權力。因此與「小而美政府」的構想有所吻合,即「守夜人國家」。國家僅需要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與自由,不需要干涉人民其他的行為,僅僅像是守夜人,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受侵害。這些行為不具其他特別目的,不在貪求利益等,僅僅是為了實現人民向政府交託權力的期望,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實現,由此延伸出對於社會福利的概念。因此,當今福利國家的出現,也是立基於「政府首重保障財產」的基礎概念。


3.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A:1.222:當立法者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他們就由於這種背棄委託的行為而喪失了人民為了極不相同的目的曾給予他們的權力。這一權力便歸屬人民,人民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
政府的統治正當性來自合法理性的權威,是基於人類為了保護自身財產與安全的理性之下而將自己的權力交託與政府行使,因此政府有義務滿足人民的委託且不得背棄之。若是背棄人民的委託,就如同違背契約一般,人民同政府的委託關係應該廢止,那麼人民將可以從政府手中收回原來的自由權利。然而沒有人能夠證明曾與政府簽訂「契約」,此關係並沒有明文規定,因此革命的依據在於是否政府背棄了人民的期望。

242節:「...君主和一部分人民之間發生了糾紛,我以為在這種場合的適當仲裁者應該是人民的集體。」也就是說,若是有人認為政府辜負了他們的期望,誰能夠裁判政府是否真的背棄期望呢?那就是人民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同意政府的統治的正是大多數的人民,因此這項裁判權並沒有委託給政府,而是作為捍衛人民自由利益的最後手段。因此革命的依據是大部分人民的意志,革命權的擁有者就是受統治的人民

2.若是以社會契約論的觀點看待,人民作為被統治者,接受政府的「同意之治」,因此革命權的掌握在於人民,這點本人是深信不疑的。民主,即「以民為主」,既然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那麼政府理論上應該是為人民服務,目的在於實現公共利益及滿足公共意志。

那麼我對其的質疑是:誰應該代表公共意志?有哪一位平民能夠代表所有的人民,說出「人民覺得政府不好」?國會議員在名義上為民意代表,實際上已淪為自己私人利益的追求者,對於大眾已然失去代表人民的資格。那麼是意見領袖代表人民嗎?又有哪位意見領袖能夠聲稱自己的意見代表了絕對的公共意志?由此,不論多麼中肯的意見,永遠會有人反對,難以尋找人民意見的中間值。

第二,由誰來界定公共利益?這其實與前一問題的意思相近。沒有人能夠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是公共利益。那麼公共利益的度量衡是什麼?僅僅是符合良善是無法代表的。若是有人宣稱自己代表公共意志而反抗政府,那麼必然有相對的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若是上述情形發生,政府不受到大多數人民的支持,那麼這段期間是否契約仍有效?大多數人民認為政府背棄託付,則推翻政府,可做為是廢棄了契約。然而仍有部分人同意政府的治理,願意繼續將權力向其託付,那麼不論偏向哪方,都有違背「契約論」的精神。
綜上所述,我認為洛克的論證具有說服力,但是隨著提出的時間久了慢慢遞減。人類的思考不停前進,舊的思想也會慢慢遭到拋棄,這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洛克的論證具有破綻,但是仍能作為核心的精神思想持續存在。往後的思想能夠立足於此,將洛克的思想做為民主時代的基石,向更高的地方攀爬。

自評:78

政治思想典籍研讀:期末考

政二B 07114220 范承峰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洛克於《首篇》主要在反駁羅伯特菲爾默所提倡的絕對君主制,以及君權神授這種荒謬說法。在《首篇》第2節,洛克認為羅伯特費爾默的政治標準體系建立在很小的範圍,「一切政府都是絕對君主制,他所根據的理由是:沒有人是生而自由的。」這種以因為君主享有神權賦予的絕對權力,使得否定了人類的天賦自由權,必須隸屬於他人意志之下為奴的說法被洛克駁斥,認為聖經中並未出現,違背上帝意旨,背離聖經及人的理性,更不加以證明,也不論理,便直接視為當然。可是問題就在於這種「證明的能力」是少數人擁有且能夠懂的,外在環境、同儕影響、社會的重視程度等皆會影響此能力的存在。 
     也就是說,洛克於《首篇》扮演一個批判者的角色,同時也是一個具有「證明的能力」的人,但洛克以聖經作為證明的工具、反駁的武器,強調只要有人是生而自由,就不是所有的政府皆是絕對君主制,即君權絕非神授。而在《次篇》第4節「同種和同等的人們既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道出自然法中的自然平等狀態,並於《次篇》第5節引用胡克爾的說法,「人類基於自然的平等既明顯又不容質疑,因而把它作為人類互愛義務的基礎。」表示了自然理性的規則與教義建立在平等關係之上。 
       而《次篇》第22節「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它的委託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立法機關所行使的立法權,來自於從自然狀態中跳脫出來的人民的同意,進而透過政府立法機關的運作,以法律規範的方式,而非聖經,來證明人生而自由,並加以形塑整個社會中人的自由。 

2.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洛克於《首篇》第28節所強調的「上帝造物,人類平等,共有共享,生養眾多,佈滿大地。」表示聖經中上帝創立人類「平等」的意旨,因為富有的人要幫助貧困的人,貧困的人也能夠像富有的人伸手,如此才能達成上帝給的任務,「生養眾多,佈滿大地」,進而實現救助窮苦的大眾為上帝給予人類的任務,而人類中較為富有的人也有救助貧困的人的義務。 
     然而洛克信仰基督教,信上帝,卻組成政府,以政府的形式來回應上帝的意旨(生養眾多,佈滿大地)。《次篇》第27節「他的身體所從事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的屬於他的。」、「至少在還留有足夠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強調從自然狀態脫離後,離開伊甸園後,在共有的資源透過供應、分配的方式下,依然要有所付出勞動,滲入勞動,並不造成壟斷的情形發生,進而獲取財產及利益,將資源的共有,經勞動後變成私有,而再從私有的部分中所剩餘的拿出來變成共有,即是一種「救助」的方式。 
      接著可以在《次篇》第30節「人類已經制定並且增訂一些明文法來確定財產權。」得知所制定的明文法應為有別於聖經的,而是跳脫自然狀態,組成政府的國家憲法,以此保障社會的人群關係,從起先的「共有」到「勞動」,再到「私有」,最後才是「貢獻」,進而不透過聖經的意旨,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次篇》之重點在於洛克對於人間境況之認識,因而設置政府,以作為解決方案之正當性論證,其中以財產權、私有制之辯護為重點。為何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人民財產,因為有財產的人具備能力掌權,並非為了統治,而是回應上帝的意旨「生養眾多,佈滿大地。」,以上帝(聖經)的角度,就必須看到財產權的重要,也因此才能真正屢行上帝所託付之任務,但若直接以洛克(排除上帝、聖經)的視角去看待整個《政府論次篇》,則代表政府成立的目的,即是「保障私有制」。 
     從《次篇》最重要的「論財產」(擁護私有制)的部分,以聖經點出資源供應、分配與勞動所獲得之利益有無相互對應,進而產生出一些問題,上帝給予人類資源,而人類要如何取用這些資源? 或是要如何將資源變成自己的財產?《次篇》第25節「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權利,因而可以享有肉食和飲料,以及自然狀態所供應的眾多資源,以維持他們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在上帝給予人類為人類所共有的東西之中,人們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份成為他們的財產,並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說明了洛克在回應創造政府的一個穩固的核心基礎價值,即在於政府保障人類的私有制之財產權,透過勞動而獲取財產、利益,進而達成上帝「生養眾多,佈滿大地」之意旨。 
     而在《次篇》第48節「貨幣的這一發明給了他們以繼續累積和擴大他們的財產的機會。」說明了貨幣不能吃,但能換吃的,並且不會腐壞,即佔有再多都合理,因此擁有財產正當性。然而,由於人類在追逐、爭奪財產時免不了相互的攻擊、破壞,政府為避免此狀況發生,須顧及社會的安全,因而在《次篇》第50節「政府則以法律規定財產權。」來保障人們在交易過程的安全及利益,使人們同意對於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相等的佔有。 

4.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存? 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 請詳述理由。 

    《次篇》第134節「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它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為法律所絕對必須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說明了政府的立法部門、機關之立法權,基於社會的同意,授予某些人享有對社會制定法律規範的一個權力。並且於《次篇》第138節「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即未經人民同意,不應該對人民徵稅。這正好表現出洛克透過政府的組成目的來保障人民之財產不受到不當的、非法的侵害,進而呈現立法機關的權力不得逾越一定之界線範圍。否則,人民得享有保護自己的罷免權,即重新授權,給他們認為最有利於他們安全、財產、自由、平等的保障的人。 
     同時,在政府的執行權(行政權)與立法權發生衝突、對抗之時,以及在立法機關濫用職權違反人民之託付,與民為敵,使人民有權用強力加以掃除不適任的立法機關之人員,以及在《次篇》第199節「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慾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慾為目的,那就是爆政。」進而激發出人民行使「革命權」,並賦予革命權一個重要的意義與價值。 
     我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因為根據《次篇》第134節「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它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為法律所絕對必須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說明了政府之組成來自於由人民集結而成的社會,社會的重要性提供了整個國家的組成,而從自然狀態中脫離出來的人民將「同意」給予了由眾多人民選出的代表,即透過這些代表來組成政府的立法機關,為廣大人民訂立規範,以便保障財產權不受侵害、社會秩序安全穩定及生活自由平等。 
     然而,當立法機關失去其角色之意義後,違背了人民的同意的價值,人民應當為捍衛自身權利,重新將同意授權給適當之人選,使立法機關得繼續運作,如同《次篇》第212節「立法機關是給予國家形態、生命、統一的靈魂。」成為國家的意志保管者。 

自評分數:79分

期末考卷

政治思想典籍研讀期末考卷 政二A 07114128 張耕碩
1.
        洛克在政府論次篇中提到,在自然狀態之下一切權利和管轄權都是互相的,沒有人想有多於別人的權利,在政府產生之前,人類一直都是處在自然狀態之下的,在自然法的規範之下,每個單一個體都應該要和諧相處,在自然狀態之下尋找一個最佳的解答,又自然狀態是在政府出現之前,每一個個體都存在的狀態,由此可知每個人都有因此可得知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
  人類在出生時,跟其他動物並無差異,都能夠表現出生命現象。 而除了基因缺陷以及男女生育子女的器官之外,人們在呱呱墜地之時,身體的器官都是相同的配置,具備相同的功能。 除了現今父母給與現今社會先賦地位,在機會的資本上的差異之外,每一個體都站在相當的起跑點之上,因此人類的社會對於每一個人類都應當以相同標準視之,而不應對待不同個體、不同家族的成員以不同的標準視之。 
  在現今平等自由、尊重每一個體的人權已經成為普世價值的社會中,在大部分國家的憲法中,平等權都被列為基本人權而被保障著。 而與生存權,自由權相站在同一準線上的平等權,其重要性可跟生存權跟自由權並駕齊驅,而後兩者的重要性及不可剝奪的特性,是世人共同認可的價值,因此可證明平等權跟人類生存的權利都是應當被落實的普世價值。
  在平等權被落實的情況之下,我們可以從生活中的例子來找尋人生而平等的價值所在。 每一個人都有選擇自己政府組成的權力,因此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在為政府的組成投票之時,不會因為每個人生在不同的家庭,擁有較多的社會資本,擁有更多金錢的支持而讓自己的選票比別人的再高上一等。 在我國,每個人民也受憲法保障而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綜上所言,在除了身體缺陷的限制之外,每個人都擁有相同的權利,每個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 在此普世價值之下,可以證明每個人都是生而自由而平等,不受他人干涉的。
2.
       在政府論次篇,提到胡克爾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是互愛互信的基礎之上,人們之間具有多種義務,因此衍伸出正義及仁愛的重要性。又在自然狀態之下,世上萬事萬物都是共有共享的,因此在我們擁有了我們足夠的財產之後,我們必須救助貧苦,來達到人們互愛互信的基礎創造一個和諧的社會。
3.
       在政府論中,洛克認為個人擁有私有財產是人民勞動過後,所擁有的成果。在自然狀態之下,人民可以在有限的範圍內擁有足夠的財產。又財產權是保障人民生存的最基本權力,世間萬事萬物都是共有共享的情況之下,人民保有自己的財產。 在第九章中提到人們組成國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護人民的財產。為了解決自然狀態之下不穩定的個人財產權,人民因而決定成立政府及國家來保護人民的各種權利。
     
  4.
       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以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準則,以保衛社會一切成員的財產,限制社會各部分和各成員的權力並調節他們之間的統轄權。所以當立法者們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而只有尋求上帝給予人們抵抗強暴的共同庇護。立法機關一旦侵犯了社會的這個基本準則,並因野心、恐懼、愚蠢或腐敗,力圖使自己握有或給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種絕對的權力,來支配人民的生命、權利和產業時,他們就由於這種背棄委託的行為而喪失了人民為了極不相同的目的曾給予他們的權力。這一權力便歸屬人民,人民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謀求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這種革命不是在稍有失政的情況下就會發生的。對於統治者的失政、一些錯誤的和不適當的法律和人類弱點所造成的一切過失,人民都會加以容忍,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的。但是,如果一連串的濫用權力、瀆職行為和陰謀詭計都殊途同歸,使其企圖為人民所瞭然——人民不能不感到他們是處於怎樣的境地,不能不看到他們的前途如何——則他們奮身而起,力圖把統治權交給能為他們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們,那是毫不足怪的。
       在政府成為一個暴政的同時,最初人民對於政府的信賴已然喪失。政府是人們共同認同所組成得一個組織,當人民對於政府已無信任,人民應當有重組政府的權力。在荒誕的政府之下,人們可以透過革命來結束一個政府的暴政。

自評成績70

期末考卷

 1.我認為洛克在解釋自然狀態中自然法的運行這之中繞過聖經的天賦人權來解釋人生而自由平等」是可行他認為自然狀態中人與人之間仍然是有約束的,而維繫這種關係的隱形牽制,就是自然法洛克推導出了自然法的內容,即人均有保護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若誰的權利受到侵犯,誰就有報復、懲罰和反抗他人的權利。每個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執行者。」這說明一個平等的狀態,一切權力都是相互的。


2.貨幣出現前大多數人怕食物腐壞浪費,不給白不給,會將多餘的去供養眾生,或因為聖經裡的道理---賺取自己所需要的,所剩下來的物質,且具有「不敗壞性」與未來「可期待性」的剩餘價值,富人又具要將剩餘價值幫助窮人的義務,也就是聖經裡說的仁愛的展現;但此外 為著社會不失衡崩解,世上人和人之間天生存在的廣義的人倫倫理若無倫理,任由他人餓死,「社會將不成型 (上課時提到的 後來出現的共產政權下社會先不討論)但若該獨立社會:COMMONWEALTH運作不下去而崩解也就不用談建立政府國家和私人財產被保護的保障了助救窮苦大眾則又同活在該社會群體下的義務


3.洛克有說:「政治社會本身如果不具有保護財產的權力,從而可以處罰這個社會的一切犯罪行為,就不成其為政治社會,也無法存續。」由此可推論,他的意思是: 保護財產所需要的權力和力量遠超過個人單一家庭或許多家庭的聯合所能承擔,需要一個達成共識的契約這個被賦予的極大新創權力是透過懲罰罪犯來達到保護眾人私產的目的。如果單憑個人、家庭或眾多家庭之結合都無法使人安穩地保有和享受財產,而必須發明政治權力和設立政治社會,這項位階高於並範圍大於且效力強於任何一人或團體的權力要如何來自大多數人的眾人的同意而簽訂契約並被授權賦予?


4.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 洛克認為當政府背叛了人民或使人民極為不滿時,革命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並且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多數決),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唯有經過人民同意的政府才是合法的統治者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才能統治建立國家的唯一目的,乃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權利。當政府的所作所為與這一目的相違背的時候,人民就有權利采取行動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將權力收回。


政治思想典籍期末考卷


第一題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我們都一樣是生物的繁衍結合之下的產物,因此都應該一樣可以擁有生存的權利、自由行動的權利,沒有誰可以對誰有所限制,所有人都有權利在大自然取得足夠維持生命的資源;其次,因為人皆平等,所有人都有責任留給他人「充足而且同樣地好的資源」,這是因為他人也有平等的生存權利。在政府論裡頭的羅伯特爵士為奴隸制辯護,奴隸制是指奴隸主擁有奴隸的制度,奴隸是指被當成財產,其階級與牲畜一樣,受奴隸主支配的人類,沒有自己的人格、自由、權利且無人身自由,並且可以買賣。「在人類的歷史初期,出賣和贈與兒女很為盛行,人們把他們的奴僕當作一種占有物和繼承品,如同其他的貨物一樣」洛克政府論裡頭的這段話,換句話說,就是那些處在社會上的少數資產階級統治這些大多數被當成是奴隸的人,這樣不但會使得社會難以進步、發展,且人與人之間也不存在著所謂的平等與個人自由,如此一來只會使得少數的資產階級將大多數的人視為奴隸且對他們有著控制權。在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情況下,人有著完整的權利與自由保障,像是言論自由受到完整的保障就可以使人們可以交換資訊以及溝通,且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因此人生而自由平等。

第二題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先探討一個行為或政策是不是對的,這要看它是不是能製造出最多好的東西。在很多時候,當我們在判斷應該怎麼做才是對的行為時,常常不自覺地訴諸效益主義的考量,能夠創造「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行為,就是道德上對的行為。若放任窮苦大眾而不去救助他,會導致大多數人都過得不好,而且在這個資本主義社會之下,有錢人越來越有錢,相對的窮人也越來越多且窮,因此你如果救助一個人,使一個人的生活變好,這樣窮人就會減少一個,在此之下總比不救助來得好,因此符合效益,所以依照效益主義的觀點,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另外,救助窮苦大眾之所以為人的義務,一方面當窮苦的人越來越多,有錢人不去救助的話,窮人可能會進行暴動或抗議遊行,危害到社會安全與社會穩定,因此有錢人會基於這種觀點而提出有利於窮人的福利政策或是社會救助等方式,因此這種「義務」的前提是建立在害怕窮人的反體制行為。

第三題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財產權是首要基本的權利,洛克也認為人的身體是屬於自己的財產,而他們透過自己的身體勞動所獲得的東西,是財產的延伸。換句話說如果不保障財產權,也就表示自己的身體不是自己所能支配的,使得他人可以任意奴役。保障財產權有個好處就是大家都會更加遵守規範且使得社會更加穩定,不會隨意侵害他人的財產,因為他們也不會希望自己的財產被他人所侵害,因此財產權是眾人成立政府所欲保障的目的。

第四題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革命權的發動是人民認為政府暴政,革命權才具有正當性,因此要有多數人都認知到政府的任何所作所為是暴政,他們才有推翻的權利。另外,洛克對於暴政的定義太過模糊,認為只要統治者或政府權力運用在其他目的而偏離保護人們的財產,並使人們貧窮且逼迫他們遵守不正當的命令的時候,就成為暴政,但是這樣一來只要人們不滿意就可以隨時推翻政府,換句話說只要個人主觀認為這樣不好、那樣不好,就構成了推翻政府的理由,那這樣政府該怎麼做才會讓每個人都覺得是好的?與其推翻政府、成立政府又推翻政府無限循環,那倒不如直接回歸自然狀態,由自己統治自己。

自評分數: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