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 星期四

期末考作答

05115207 社四B 陳毓庭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洛克首先在《政府論首篇》用他對聖經的解讀駁斥他人以聖經對君主制的擁護,接著在《政府論次篇》展開其政府相關政治學說,在《次篇》前段部分他說明了在前政治狀態,也就是自然狀態中,人們如何遵循自然法來生活的概念:

⋯⋯人類原來自然地處在什麼狀態。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規範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次篇,第4節)

因為人們擁有理性,自然法得以成為和平相處之道,此法便是指良心和理性,而不是所謂成文法。在洛克所設想的自然狀態,是一眾人平等的狀態,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以自然理性為出發點,他挪用了胡克爾的互愛思想:

如果我要求本性與我相同的人們盡量愛我,我便負有一種自然的義務對他們充分地具有相同的愛心。(次篇,第5節)

換言之,人類在生存的過程中,自我滿足不能涉及侵害他人,是出因自我們知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人知道對方不想讓某事發生在自己身上;就像人不想讓某事發生在自己身上一樣。這個想法就是自然理性所致使的,人類知曉「我在想的事,對方也在想」,因此,理性使人們知道人人平等且獨立,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說法,我認為後世在看待洛克的政府學說時,並不能將此作為真理存在,因為在洛克的信仰中,唯一的真理即上帝,上帝要求人類生養眾多、佈滿大地,所以人類才需要平等地生存在地球上、以求繁衍;那麼現代面對洛克之理論,在抽離信仰、聖經此類概念的同時,這個說法就更像是一個人類的「共識」,其所依靠的僅僅是自然理性,也就是預設了人類是具有理性的動物。這股理性並不出於先驗的推敲,而是在於人類本能知道前述己所不欲,以及害怕處於「戰爭狀態」:

誰企圖將另一個人至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處於戰爭狀態⋯⋯免受這種強力的壓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而理性促使我把那想要奪去我的作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當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敵人看待⋯⋯(次篇,第7節)

可以說,理性讓人類知道,為了避免戰爭狀態,也就是被剝奪自由的狀態,應該有「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共識。


 2.   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我認為救助窮苦為人類義務之一的原因有二,首先,呈上所述,人類基於理性知道真正可以確保做到自我保存的方式是互相的平等自由,那麼,我們便沒有權利彼此毀滅、彷彿人類生來就是彼此利用的,也因此,我們保存自己,有餘力時,應盡可能保存其餘人類。(次篇,第6節)


再者,政府成立是出自社會認為自然法不具有足夠約束力,而洛克說明政府成立的目的最重要是保障財產,那麼保障人民財產與財產權的程度也就成為估量統治正當性的判準,財產(Property)此一詞彙基於前述自由平等的論證,在自然法的概念中應不只是純粹的錢財,還包含生命、財務、自由,那麼在政治狀態下,救助窮苦大眾便會是政府的義務之一,換言之也是社會中人們的義務。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上述已知自由平等是自然狀態人類所渴求的,而設立政府的目的即為保障此渴望,這是自然狀態無法完全保證的:

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並不嚴格遵守公道和正義,他在這種狀態(自然狀態)中對財產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穩妥。這就使他願意放棄一種儘管自由卻是充滿著恐懼和經常危險的狀況;因此而他並非毫無理由地設法和甘願同已經或有意聯合起來的其他人們一起加入社會,以互相保護他們的生命、特權和地產,即我根據一般的名稱稱之為財產的東西。(次篇,第123節)

所以人類形成社會、聯合成國家、置於政府之下的根本原因便是希望在有別於自然狀態的環境中,政府發揮功能使人們能安全地享有財產。至此應理解的是,首先,自然狀態儘管不是人類最差的生活方式,但在對於人類行為沒有強制約束力的狀況下卻的確並不安全,強制約束力是指,對人類糾紛提供共同尺度以便仲裁的明確法律與其之下公正的仲裁者;其次,財產的概念在洛克的理解中包含身外之物與確保勞動力之身體安全。換句話說,成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保障自由平等,而自由平等在人類生活的體現便是指涉生命、錢財等統稱為財產之物。

4.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在《政府論次篇中,論證革命權前,洛克先論述了社會、國家與政府。社會僅僅是一群人生活在一起,成為共同體;而國家(commonwealth)是指任何獨立的社會(次篇,第133節),也就是獨立的共同體(independent community),也就是說,國家權力到不了的地方,社會的影響力還在。政府便是在此之下,按照社會一致同意授權的單位,以執行包含公正仲裁者的角色:

⋯⋯使他們甘願各自放棄他們單獨行使的懲罰權力,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會所一致同意的或他們為此目的而授權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規定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於此。(次篇,第127節)

意即,社會是沒有強制力而無法自治的,唯有成立國家與政府,也就是政治共同體才得以自治並做到人們所希望的財產權的安定。

接著,洛克說明了統治者的失政可能導致人民反抗,也就是革命。因為前面的論述,對社會的革命、對國家的革命、對政府的革命顯然在洛克的學說中有不同的層次,然而我們很難解釋到底洛克所說之革命僅止於變更政府,或者大致反抗整個社會,因此在此只說明洛可口中革命的條件與革命權本身。

革命換掉政府,很可能是由於政府的失能所導致政府接近解體狀態,讓人民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個新的立法機關(次篇,第220節)。而政府的失能是如此:「如果握有最高執行權的人玩忽和放棄他的職責,以致業經制定的法律無從執行。」(次篇,第219節),或者更基本的,政府制定了價值不符合社會當初建立政府目標——保障財產權、自由、平等──的法律,也就是政府違背人民的委託。當暴政當前,人民可以反抗以免遭其迫害:
  
因此他們不但享有擺脫暴政的權利,還享有防止暴政的權利。(次篇,第220節)
當羔羊不加抵抗地讓凶狠的狼來咬斷他的喉嚨,誰會認為這是強弱之間值得讚許的和平呢?(次篇,第228節)

然而革命並不是隨便一個好事者或人民依不滿意就能引發的,因為人民事實上並不那麼容易擺脫舊的組織形式,也很難被說服改正他們已經習慣了的組織公認的缺點(次篇,第223節),因為人們知道,一旦取消了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此一樞紐一解開,便會使人們重新陷入戰爭狀態(次篇,第227節),因此:

除非是禍害已帶有普遍性,統治者的惡意昭然若揭,或他們的企圖已為大部分人民所發覺,寧願忍受而不願用反抗來為自己求公道的人民是不大會慨然奮起的。(次篇,第230節)

綜上所述,洛克說明授權給政府的人們,人人都可以革命反抗原政府並建立新政府,我認為他的目的是為了再次說明自由平等的意義,也就是即便成立政府,人們從自然狀態走向政治狀態,這不是一條走向糜爛安穩而可以永不回頭的道路,而是人們須時時琢磨的生存方式,若要保全自由平等便須警惕。

我認為他的論證問題在於,若人民的特質真如他所形容的,溫水煮青蛙,那麼人們如何知曉暴政當頭、又如何避免,是否當人們發覺政府失能也已經是社會崩解之時?其次,若以後世的角度來看,資本主義的體制下,人民在被資本奴役的情況下,是否有足夠能力反抗這一以保障財產與勞動力為目的的現代政府?

自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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