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人類在委任某個能代表其全體之人賦予其統轄權和主權之前,處於一自然狀態(政府論次篇,§4)。依靠理性,即自然法去維持人民自由平等的狀態。在這狀態中,人類具有處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佔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因為人類是理性的,被賦有同樣的能力、共享自然中的一切,推斷人類之間並沒有從屬關係,如果彼此毀滅,就如同低等動物供我們利用一樣,但人類既非低等動物,就沒有毀壞他人、不平等的從屬關係(政府論次篇,§6)。當一個人能保有自身權利,即同樣的要去保證他人也擁有相同權利,因自身能被保障代表他人也遵守或做出相應的行為去保障自身的權利,除非有侵害他人之狀況,違反了自然法,人人才有權去根據罪行施以處罰,因沒有誰的地位高於誰,僅僅就根據理性和自然法去實行,因此得以維持自然狀態(政府論次篇,§7、§8)。而自然狀態即為人類毋須得到任何人許可或聽命於誰,一切權利皆為互相,即自由和平等。
2.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從次篇第五章闡述財產權講起:土地和其自然自發生產的果實和養活的獸類,皆是人類共有。人類摻進自身所做的勞動,使某物脫離原先的自然狀態,便成為自身財產,排除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土地所有權亦是。因自然的共同法則,人類只能擷取適度的份量,假若採擷過度而未能消化完食物使其腐爛,便是侵犯他人應享的部分,這些東西超出必要用途和生活供給限度時,將不再享有支配權利,土地佔有也為同等道理,所以在初始世界中,並不擔心土地或食物被用罄或無人可得。
而貨幣的出現使得人們能將多餘的放久即腐爛的物品賣出後換到耐久的金屬(貨幣)來保存,此發明給予人類積累財產的機會,這時候人類便能擁有不平均不平等的佔有,因此侵犯部分人應享的部分(即可能為窮苦大眾),即違反了自然法原先以限度內的財產權加以限制了財產數量的原則。造成他人陷入窮困的人類,必須保障其應得相同之權利,而有救助其義務。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依第二章和第五章所述,人在自然狀態中擁有自身自由和財產權的支配權利,可將人擁有這些權利視為一財產(總稱)。
但自然狀態為不穩定、缺少法律尺度,缺少一知名且公正的裁判者和執行者(人人皆能審判可能會有所偏袒,所以論及懲罰時會有失偏頗),可能會使人類遭受不利。所以為了保障財產,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去評斷,故甘願放棄自身能單獨行使懲罰的權利,交由指定的人,而且需按照社會的一致同意來行使,此為立法和行政原始權利和產生之理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於此(政府論次篇,§127)。他們認為能享受社會的保護,而其他成員也會跟著這樣做,為了保障財產,因此組成社會,儘管放棄了自然權利也是必要的。
4.《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人民為防止自然狀態的不穩定,使其財產或自身有被侵害的危險,而後加入社會,訴諸立法機關,成立政府。人民參加社會的理由即是在於選擇一立法機關授予他們權利制定法律,保護他們的財產,當立法者們奪去或破壞人民財產,使自身與人民進入戰爭狀態,即實行暴政,無法維持維持人民財產,法律無法被執行,等同於沒有法律,人民因此無須服從,只有以強力來抵抗。因原先的舊政府(受委人)辜負了人民的委託,因此人民得以收回委託他人的權利,但當權利回到人民手中時,將使自然狀態又進入不穩定狀態,而可能落入戰爭狀態的惡性循環,因此人民得以委託新的立法機關尋求保障,擁有推翻暴政的革命權的人民,是為尋求穩定的社會,免於受戰爭狀態。
我認為洛克的論述是對的,政府的目的是為人民謀福利,保障財產,如果羔羊不加以抵抗,而讓狼來撕咬他的喉嚨,誰會認為這是強弱間值得讚許的和平呢?既人民以放棄原有的自然權利,交付立法機關來維持社會,立法機關便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來保障人民財產,當違背了人民的委託,被推翻也視為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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