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二B 07114281 吳柏均 自評分數78
1.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一)聖經本身不具有自由平等的概念
(1.)在首篇第五章47節,創世紀內容提到,“女人生產兒女時必多受苦楚,必戀慕你的丈夫,丈夫必管轄你”,此段敘述中管轄被解釋成照顧,即使如此具有上對下的概念,依然不存在平等,後面又提及“女人遭受到的命運即依上帝意旨他做出規定必須服從他的丈夫”,敘述中也不具有自由的概念
(2.)而在第六章61節中,出埃及記記載“打父母者必要治死”與68節中“亞當既是他兒子的君主因此他們自己的兒子也要支配力的權威”顯示即使支配並非政治意涵仍顯示聖經中缺乏自由與平等的概念。
(二)證明人理應自由平等
自呱呱墜地起,人類共享社會上的資源,即使因出身背景而有所差異,但在最低限度下仍應保障每個人基本的人格權,在自然法中自由平等作為基本權利,人之所以為人,不同於動物即因人類具思考能力,而不如動物往往因雄雌而產生不平等;自由上,每個存在世上的個體皆應保持個體的自主性,而以不侵害他人自由為前提,當世上萬物皆不受律法所約束時,人類的律法在保障人民生活外不應成為侵害自由之工具,因此人應當生而自由平等
2.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一)政府論談及對私有財對他人之影響
(1) 次篇第五章33節提到“這種開墾任何一塊土地將他據為己有的行為也並不損及任何旁人利益,因為還剩有足夠同樣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所能利用的還要多”。所以,事實上並不因一個人圈用土地而使剩下的人的土地有所減少。這是因為一個人只要留下足供他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毫無所取一樣。
(2)同時在第36節也提到“沒有任何人的勞動能夠開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私用,享用也只能消耗一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在這種方式下侵害另一人權利或為自己取得一宗財產而損及鄰人”此段敘述表達洛克對擁有私有財產的肯定,即便來源是無主物,只要留給他人足夠生活之數量,都是可以被允許的。因此可推論當自身有能力擴張土地範圍時必須替他人考量以維持其自然法上的生存權,想必在一個人窮困潦倒時基於此原則勢必給予協助。
(二)證明救助窮苦大眾乃人之義務
(1.)過去事實曾顯示,人類在窮困時為求生存可能鋌而走險,採取偷搶拐騙等方式,在無法證明此類事件不會再發生之前提下,人必須對窮困大眾給予關懷與協助,以避免其在窮途末路下傷害社會秩序,造成動盪
(2)基於第一道題,假定人生而自由平等可不倚靠聖經證明成立,而人生而自由平等為真,則對於窮困大眾必須視其為平等之大眾,給予其協助,以利其持續生存,而達到實質之平等
3.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一)政府論文本對保障財產之敘述
(1) 第九章123節提到,人民作為自身與財產的絕對主人之所以願意放棄自由原因在於,人在自然狀態下享有的權利是不穩定的,易受威嚇,在大多數人不遵守公道正義的情況下對財產的保障就顯現不夠安全,因此人們開始加入社會以確保能互相保護其生命特權與名為財產的東西。
(2) 124節中"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要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再度顯示政府成立之首要目的為保護人民的財產。
(3)127節"由於人人有懲罰別人的侵權行為能力而這種權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會使他們遭受不利,這就促使他們托庇於政府認定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財產權受保障"再度強調財產權之保護。
(二)證明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在無政府情況下,自然狀態弱肉強食,社會動亂,根據馬斯洛的需求金字塔,最底層為生存安全,當自身財產受到威脅,直接影響的即是生存權,因此為避免自身私有財產受到侵害,透過成立政府,推動法制化規則,以具體成果保障自身財產,以此得知。
4.《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一)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目的
(1)第18章201節"因為權力之所以授予給某些人是為了管理人民和保護他們的財產,一旦被應用於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來使人民貧窮,騷擾他們或使屈服於握有權力的專橫的和不正當的命令之下肘,那無論運用權力是一群人還是很多人都將成為暴政"說明暴政之因素,同時闡述政府存在之目的為保護人民財產,一旦功能失常,將使其不具正當性,人民可發展革命。
(2)第19章212節"沒有人民的這種同意和委派,他們中間任何一個人或若干人都不能享有權威來制定對其餘的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如果任何一個人或更多人未經人民委派就擅自制定法律,他們制定的法律將無權威,因而人民沒有服從的義務;他們因此擺脫從屬狀態,可以隨意為自己組成一個新的立法機關"立法機關為高度民意機關,當制定法律過程未受集體公民授權,及該法是正當性有待商榷,充分顯示統治者的統治應受被統治者的同意,立法機關代表社會,因此須受社會大眾檢驗,革命目的為保障人民權利維持正當性。
(二)我的意見
(1).洛克以契約作為想像,形塑統治者的統治須經由被統治者的同意,若統治者未以全民利益為福祉,而單純為他自身利益,並未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則是為暴政,人民可發動革命推翻他。而立法機關代表人民社會,又透過民主程序代議政治選出,具備高度民意正當性,洛克認為若立法機關成員未經人民同意制定法律,則該法不具正當性,無約束力。
(2).我認為洛克的說法不完全具說服力,在理論上透過想像的契約而將政府與人民關係形塑成市場關係,然而放眼當代政治現實,卻無法有效以人民去要求政府及立法機關依民意行事,僅能透過選舉投票汰換政治人物,對等契約關係宛如主從關係,即使政客不照民意期待做仍無能為力,革命成本過高導致難以推翻政權,因此余以為洛克的說法在當代政治已不具說服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