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A: 第4節:「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方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置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
根據洛克的主張,在自然狀態下,所有權力的關係是相互的,沒有人擁有比別人更多的權力或是管轄權。故這是一種平等的狀態。
第6節:「雖然這是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在這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佔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種比單純地保存它來的更高貴的用處要求將它毀滅。」
在自然狀態下人們遵守自然法,在這情況下支配人們的就是自然法,也就是理性的教導。由於沒有人擁有比別人更大的權力,無權對別人的生命或財產進行剝奪或毀滅。既然每個人擁有相同的權利,每個人擁有同樣的權利,便不具有上對下的從屬關係,每個人都是自然界最高主宰的財產,如此一來自然狀態下便是人人互相平等,正如以下引文所述:
第7節:「在那種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根據自然,沒有人享有高於別人的地位或對於別人享有管轄權,所有任何人在執行自然法的時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須有權去做。」
因此我理解為,根據自然狀態下,每個人享有同等且相互的能力,因此沒有人對於彼此擁有比對方更大的權力可以統治對方,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的地位在某人之上。一切的依據在於自然法對人類理性的支配,沒有人能夠大於自然界的權威。故在自然狀態下,人人平等。
現代,自然狀態已經很難純粹的存在,人類會產生支配他人的慾望及對於權力的渴望,無法維持自然狀態下的權力對等與平等,透過資本對於勞動階級的剝奪,形成名亡實存的奴隸制。在資本主義下的關係,擁有更多財產的人形成比其他人更多的權力。這裡可以引申到後面洛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述。
現代的法律基於自然法的精神所制定,其目的在於保障「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根本精神。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切平等。」在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對於自由權及平等權有相當程度的描述與保障。
2.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A:第6節:「基於同樣理由,當它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
在人人平等的狀態下,若有人具有足夠的能力,保存自身的安危不成問題時,則他應該盡力去保存其他人能夠在平等且自由的狀態下生存。
當今人類選擇救助窮苦大眾的原因在於道德與同情心,若是自己生活有餘裕則看到窮苦人家因三餐溫飽而焦頭爛額,則會產生對他們的憐憫之心。但這樣進行的幫助有著意義上的上對下施捨,如此一來便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則。
因此在洛克的論述中,我見解為「對於窮苦人家,協助他們保存自己的利益與權益是人類的義務,而非幫助」。因為人人生而平等,因此不應出現上對下的施捨,更不應把協助他人當作是「善事」,而是生而為人的「義務」。
第36節:「財產的幅度是自然根據人類的勞動和生活所需的範圍而很好的規定的。沒有任何人的勞動能夠開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劃歸私用,他的享用也頂多能消耗一小部分…」
財產的享有與處置固然是生而自由,但是界線需要劃分清楚,否則就會出現少數人擁有取之不竭、用之不盡的財產,而大多數人水深火熱。
引用此段財產權的章節是希望能夠引申出另一段含意:因為人的財產權必須有所侷限,因此若是財產超出自己所應擁有的範圍,則應該將這些部分轉讓到真正需要財產者。若是過分的佔有財產,則構成對全人類的剝奪。對財產的佔有慾形成了一種犯罪,因為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則。當人因擁有的財產比別人多而形成上對下的主從關係,便違反此原則。因此在有餘力時幫助較自己窮苦的人是義務,更是出於悲天憫人的良心與道德影響下的行為。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根據洛克自然狀態論,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可以是自然法的裁決者與執行者。然而小少有人能夠公平公正的作出判決,大部分人都會陷於自己的情感與偏袒,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如此一來,在自然狀態下財產的保障便相當貧弱。第125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按照既定的法律才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那麼,人類便無法安心安全的享有自己的財產,而會擔驚受怕遭到與自己平等的人的侵害,因為大部分人並不嚴格遵守公道和正義。
第124節:「因此,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的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有著許多的缺陷。」
既然自然狀態雖然可以保障人們的地位平等,但卻無法保障人們的財產與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因此形成政府,透過政府制定既成的法律形成對財產的保護,即「政府的目的在於讓人民安全穩定的享有財產。」成立政府,向政府交託自己在自然狀態下所擁有的裁判與處罰的權力。因此與「小而美政府」的構想有所吻合,即「守夜人國家」。國家僅需要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與自由,不需要干涉人民其他的行為,僅僅像是守夜人,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受侵害。這些行為不具其他特別目的,不在貪求利益等,僅僅是為了實現人民向政府交託權力的期望,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實現,由此延伸出對於社會福利的概念。因此,當今福利國家的出現,也是立基於「政府首重保障財產」的基礎概念。
3.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A:1.第222節:「…當立法者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他們就由於這種背棄委託的行為而喪失了人民為了極不相同的目的曾給予他們的權力。這一權力便歸屬人民,人民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
政府的統治正當性來自合法理性的權威,是基於人類為了保護自身財產與安全的理性之下而將自己的權力交託與政府行使,因此政府有義務滿足人民的委託且不得背棄之。若是背棄人民的委託,就如同違背契約一般,人民同政府的委託關係應該廢止,那麼人民將可以從政府手中收回原來的自由權利。然而沒有人能夠證明曾與政府簽訂「契約」,此關係並沒有明文規定,因此革命的依據在於是否政府背棄了人民的期望。
第242節:「...君主和一部分人民之間發生了糾紛,我以為在這種場合的適當仲裁者應該是人民的集體。」也就是說,若是有人認為政府辜負了他們的期望,誰能夠裁判政府是否真的背棄期望呢?那就是人民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同意政府的統治的正是大多數的人民,因此這項裁判權並沒有委託給政府,而是作為捍衛人民自由利益的最後手段。因此革命的依據是大部分人民的意志,革命權的擁有者就是受統治的人民。
2.若是以社會契約論的觀點看待,人民作為被統治者,接受政府的「同意之治」,因此革命權的掌握在於人民,這點本人是深信不疑的。民主,即「以民為主」,既然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那麼政府理論上應該是為人民服務,目的在於實現公共利益及滿足公共意志。
那麼我對其的質疑是:誰應該代表公共意志?有哪一位平民能夠代表所有的人民,說出「人民覺得政府不好」?國會議員在名義上為民意代表,實際上已淪為自己私人利益的追求者,對於大眾已然失去代表人民的資格。那麼是意見領袖代表人民嗎?又有哪位意見領袖能夠聲稱自己的意見代表了絕對的公共意志?由此,不論多麼中肯的意見,永遠會有人反對,難以尋找人民意見的中間值。
第二,由誰來界定公共利益?這其實與前一問題的意思相近。沒有人能夠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是公共利益。那麼公共利益的度量衡是什麼?僅僅是符合良善是無法代表的。若是有人宣稱自己代表公共意志而反抗政府,那麼必然有相對的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若是上述情形發生,政府不受到大多數人民的支持,那麼這段期間是否契約仍有效?大多數人民認為政府背棄託付,則推翻政府,可做為是廢棄了契約。然而仍有部分人同意政府的治理,願意繼續將權力向其託付,那麼不論偏向哪方,都有違背「契約論」的精神。
綜上所述,我認為洛克的論證具有說服力,但是隨著提出的時間久了慢慢遞減。人類的思考不停前進,舊的思想也會慢慢遭到拋棄,這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洛克的論證具有破綻,但是仍能作為核心的精神思想持續存在。往後的思想能夠立足於此,將洛克的思想做為民主時代的基石,向更高的地方攀爬。
自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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