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二B
07114258 何智翔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現世中,人生而自由平等對我們而言,何倘不是最基本的認知。「人生而自由平等」源於西方宗教之中,經過西方社會的洗禮逐漸為當代社會接受且擁護,之後更隨著西方文化流進東方社會之中,成為一普世價值。然而對於此價值我們多以聖經作為論證的證明,當不以聖經作為依據時,我們又該從何證實「人生而自由平等」?
我們可以試著從源頭開始,每個人皆是在母親懷胎十月後誕生於這世上,隨著時間成長並受疾病所苦,最終以死亡作為結束,雖然每個人壽命長短不同,但生老病死此一過程,是無人能避免的。因此就本質上人是相同的,但個體之間仍存在著差異,那又該如何去解釋在這差異上的問題呢?
以法律面來舉例,在各國法律上都有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就是說不管你的身分地位、外貌和財富,皆受相同的法律所限且該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由此我們可以說只要是人,皆存在一個共同的特徵,那就是一健全的心智,凡生為人,皆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並對自生得行為負責。由此特徵去要求人人在法律之前皆是平等的。但是我們又同意,小孩子犯法或精神病人犯法不同罪,這無疑說明了,這兩種人缺乏了部分的特徵,導致我們認為並同意以不同的待遇對他們。
小孩子和精神病人異於常人的地方在於他們的心智處於不成熟的狀態或者是受到損壞。小孩子和精神病人則缺乏辨識能力和自控能力,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隨著年齡成長和治療,他們從而發展出正常的心智或痊癒,進而也受到和常人一樣的法律限制。
為什麼人生而自由平等?因人具有自由意志、能夠分辨善惡,人能自由選擇自己的行為,並對行為承擔責任。這種人所共有的特質使得人具有尊嚴,使得人們在尊嚴上平等,人們承認這種特質,尊重這種特質,也就是承認每個人的權利,也就是人權。
2.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扶弱濟貧,是從過去到現在皆有的觀念,不管西方或東方世界對此都有相關的言論支持,例如孟子曰:「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狄更斯也曾說:「世界上能為別人減輕負擔的都不是庸庸碌碌之徒」等。但我們為何要如此,就利益層面來看,幫助別人對我們所帶來的好處是甚麼?將資源與他人分享的利益是否大於我們獨自擁有,可以作為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與否的判斷條件。
世界的資源是有限的,正因資源的分配不均,導致窮苦族群的產生,多數者並非自己抉擇走向這條路的,可能因教育、社會地位、時運不濟等原因而導致他們成為窮苦族群。而窮苦族群會對社會帶來什麼影響?普遍認為貧窮會為社會帶來治安亂象、經濟發展低落、衛生危機等負面影響,此外,更有研究指出貧富差距的過大將導致社會的不信任產生。這些種種的現象皆指出,若社會中德貧窮階級過多,將為社會帶來相當大的負荷,更可能導致社會的崩壞,在現今普遍大眾極度依賴社會制度的情況下,若社會制度面臨瓦解,將為群體帶來極大的傷害,此外,社會階級快速流動的當下,沒有人能夠完全保證自己或後代不會落入貧窮階級。因此為了社會制度的延續與全體人民的利益最大化,我們有義務去救助窮苦大眾,使其能夠達到與全體人民的利益最大化,我們有義務去救助窮苦大眾,使其能夠達到為基本生活需求。此處的救助並非無條件地給予資源,而是藉由職業訓練、社會保險、教育補助等方式,給魚的同時也教會他們釣魚,如此才能真正脫離貧窮階級,不然大量的社會救濟金也會對政府造成負擔。這些社會保險與救濟制度,並不是只針對貧窮階級,而是針對所有需要的人民。例如我國健保制度,全體國民繳交少量的保費,藉由大眾一起分擔醫療金額,使得需要者能夠獲得完善且便宜的醫療。
為了社會發展與群體利益我們有義務去救助弱勢,但這樣的義務應建立在扶助弱勢不會為社會帶來更大的負擔這個前提下進行,以免造成反效果。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依據洛克在«政府論»的理論,人生而平等自由,且享有眾多權利,為求自身權利 不受他人侵犯,眾人協定成立公權力,即政府,以保障大家的權利。人們藉由放棄自己部份自然權利,將權利讓渡給政府,以統一保護人民和懲罰罪犯。但為何保障財產是成立政府的首要目的?
在現今的物質社會中,財富代表著一切,許多人以富有做為人生最終目標,現今的社會制度、國防、市場貿易等皆是建立於金錢上,少了金錢這些制度根本無法運作,政府也會隨之崩壞。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群體與自身的利益,而保障權力的制度依靠金錢的運作,人的日常生活也與金錢脫離不了關係。簡單來說,金錢建立起現今社會的價值與規則,不管是私有財還是公有財皆是如此,我們以金錢去定義一個人的勞動價值、身分地位,甚至是國家的強弱。沒有財產人無法生存、沒有資金政府無法運作,因此眾人成立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財產,進而去推動政府其他功能,以維持人類社會的運作與安全。
4.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根據《政府論次篇》的內容,洛克認為唯有人民具有以革命推翻政府的權利。社會當初形成時,人們讓渡他們部份的權利組成政府,以保護社會與個人財產,而君主作為被委託人與人民訂下契約。人民一旦將權力交於社會,只要社會還存在,人民就不可隨意拿回讓渡出的權力,不然社會、國家是無法穩定的。然而當國家無法保衛人民甚至是侵害人民,人民以社會為名,解散政府。洛克更提到社會若要發動革命,目標是政府而非國家,此處的革命並非顛覆國家,而是將權力移交、建立起新的受人民信任且保護人民的立法機關與政府。將革命權交於人民的目的在於監督政府,並重申是由人民授予政府權力,而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衛人民權利與私有財產。
洛克的理論是十分有說服力的,人民加入社會的原因就是為了保障私有財產,而社會的保護源於立法機關所設立法律保障。當今天立法機關或君主濫權而侵犯人民財產時,社會絕不可因一個人的過失,而喪失它原先用來保護群體的權利,當立法機關侵犯人民權利時,立法者就使自己與人民之間處於自然狀態,人民也無須保持服從,因此人民得以收回他們當時讓渡出去的權利,推翻舊有政府,重新建立合適的新立法機關與政府以謀求保障。原先政府的成立就是基於人民的同意,若政府違背民意,甚至壓迫人民,那人民也有權利去推翻舊有政府。革命是最後的手段,也並非社會常態,在民主國家中,針對不符人民期望或濫權的政府,則以選票去呈現民意,並對舊政府進行制裁。在現今社會我們以民意的高低作為對政府、領導者、政策等的評價,以群體的力量去對抗國家強大的權力,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以革命作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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