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人類原來處於的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裡,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或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餘別人的權力,同種同等的人們既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的同等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沒有任何從屬或受制關係,沒有誰需要臣服於誰的權力下,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是人天生就處於這種狀態,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二、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人生而自由平等,不該有基本權利、資源上的差異,但在財產權出現後,人們開始有了貧富的差距,產生階級,人生而擁有的基本權利也在無形之中被分配,富者越富,擁有更多的資源,窮者越窮,在社會上的存在及權利被忽視,這樣的結果是人們造成的。而人們在為了脫離戰爭狀態因此形成社會後,政府、立法機關接受人們的「權力委託」,立法執政都必須以人民福祉為最高原則,所發展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都是倚靠民意委託為基礎執行的政策,若說救助窮苦大眾是政府的義務,那也是因為依據人民委託給政府的責任,因此認為救助窮苦大眾為人的義務。
三、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首先說明人類在形成一個社會前,是處在一個自然狀態,人類透過勞動賦予自然狀態中的東西私人所有權,因而使之為個人財產,當一個人擁有超越維持自己生命或可享受的部分時,即轉換成貨幣,成為可保存且不至於損壞的能耐久的物品,這樣就不算是糟蹋公有財物,也不是造成毀壞屬於其他人的東西的狀況,當貨幣開始流行的同時,便確立了財產權。
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的人並不遵守道德正義,在這種狀況下的財產權是很不穩定,容易受侵犯的,於是人們願意放棄一種儘管自由卻是充滿恐懼和經常危險的情況,加入社會以保證有第三方的公正裁判者能夠保護他們的財產。且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有懲罰別人侵權的權力,但這種權力往往會偏向自己,既不公正也不可靠,於是人們託付權力給因此而形成的政府,放棄他們能單獨行使懲罰的權力,而政府依照民意制定相關財產權的法律,人們的財產由此得到保障。依照民意需求並且被授權的政府,保障財產權即成為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首重目的。
四、《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政府論次篇》證成人民擁有革命權是為了持續或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人民賦予政府權力仲裁有侵權行為的人是為了脫離戰爭狀態;若是政府一解體,沒有了立法機關,沒有了法律制度,人們就必須回到那個不穩定、隨時有可能受暴力侵害的狀態,由於政府是人民賦予權力而形成,無論是政權的消失、重組或建立都須依照民意基礎,因此人們擁有革命權防止再次生活在一個沒有秩序的社會。
我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因為如果在法律沒有規定或有重大的疑慮上,政府和一部分的人民之間發生糾紛,此時最適當的仲裁者應是人民,因為政府受了人民委託而又不受一般法律規定的拘束,如果有人認為自己受到損害,認為政府的行為辜負或超過了人民的委託範圍,那最能適當地判斷當初委託範圍的就一定是人民了,因此人民擁有革命權要求持續或建立一個新的政府。而若是立法機關的到期或濫權使得政府違反對於人民的契約,這時人民也有權利行使他們的革命權,讓權力回歸於社會,人民決定由他們繼續行使立法權,或者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形式,再或者在舊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權交給適當的新人。立法權是「委託權力」,只有人民發現立法行為和他們的委託相牴觸時,人們仍然享有最高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
自評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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