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洛克在《政府論首篇》中以聖經作為起點,在創世紀中,上帝創造萬物及世人時即命令所有人要「生養眾多,佈滿大地」,同時賜予每個人有享用世上萬物資源的權利,以使其能利用資源達到上帝的指令。
然而上帝造人時,給予每個人的固有條件諸如身材條件及思想程度等都沒有差異,也沒有授權任何人能成為萬物的共同主人及擁有任意宰制他人的統治權,洛克在此便以《創世記》第一章第二十八節的原文反駁“亞當是全世界的君主”這個說法,認為根據上帝的賜予,並沒有給予亞當以對人類、對他的兒女及對他自己同類任何直接的權力,因此他並沒有基於這種特許而成為統治者或君主(I , 24)。以此證成沒有任何一個人曾基於上帝的特許而有統治與他同類的人的權力,所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僅次於神,上帝透過這項授權及指令,使世人生活的空間達到洛克所謂的「自然狀態」,這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與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II , 4)。
洛克以自然狀態的出現,闡述他如何以聖經作為起點,證成人生活在自然狀態中是自由平等的,沒有任何一人獨有支配他人財產及統治除他之外的眾人的權力。
然而倘若不倚靠聖經,我認為可以美國經過多年平權運動的抗爭及後來在1964年通過的民權法案,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的精神價值。種族主義的基本信仰為人類可以被分類成不同人種,且經遺傳的生理特質可以直接決定該種族中所有人的人性、智商及道德等特性,並主張某些種族的人在本質上比其他種族的人優越,種族主義使歧視在作為文化鎔爐的美國社會發酵,使黑人及其他膚色的人種在美國受到各種不公平的待遇。
然而這樣的現象到了1960、70年代末期開始轉變,1954年至1968年,由非裔美國人發起的民權運動達到高峰,且這場非暴力的抗議行動除了黑人外,亦得到不少白人的支持。除此之外,195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起了一場自由主義憲政革命,開始在各項案件中推翻種族隔離政策的規範及內容,這顯現了當時美國由上而下如何以其手段及努力逐漸摧毀種族隔離政策,直到1964年民權法案公布並生效,法案內容宣布將因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及性別等而有的歧視行為視為非法,自始禁止了各項不平等的措施,賦予因任何特質,不僅在生理特性或者思想文化有所差異的人以同樣的權利,使有色人種不再因上述特性上的差異遭受不平等的對待,甚至受他人奴役,從民權運動開始受各界專業人士及帶有歧視眼光的白人重視並共同推動,及民權法案的內容,都彰顯了「人生而自由平等」是何其重要的價值理念。
2.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洛克認為,上帝賦予眾人擁有自由享用世上共有資源的權利,並透過資源的利用達到上帝造人時所下的指令,以此,人類透過身體的勞動而取得的資源即成為私人財產。
然而基於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人不僅對他人的財產沒有支配權與管轄權,也不能任意剝奪他人財產,然而上帝雖賦予每個人以相等的條件,卻無從保證眾人為獲得財產所付出的努力是否完全相同,當有人因比他人付出更多勞力而能享用更多資源時,同時也是在剝奪他人付出勞動得到資源的可能。
「一個人不能夠基於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財產權而取得對別人生命的正當權力,因為任何有財產的人如果不肯從他的財富中給予他的兄弟以救濟,任他飢餓而死,這將永是一宗罪惡…仁愛給予每個人在沒有其他辦法維持生命的情況下以分取他人豐富財務中的一部分,使其免於極端貧困的權利。」(I , 42)。作為人類之主的上帝基於此理由給予貧困的人有享受他人剩餘財產的權利,倘若有人在兄弟有急切需要時拒絕予以救濟,使其無法達到上帝「生養眾多,佈滿大地」的命令,即是違背上帝之旨。洛克便以此為論證,以為救助窮苦大眾為人類共同的義務。
然而倘若不倚靠聖經,我認為可以利用北歐社會福利國家行之有年並有顯著成效的社會政策及經濟政策,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之義務」。北歐五國以向人民課以高稅率稅收的方式實現財富及收入的重分配,在經濟政策方面仍以自由市場資本主義為基礎,社會政策方面則以健全的福利制度為主,對人民各項社會福利措施諸如醫療保健、受教育、文化及就業等方面,予以高度的保障,使其相較其他歐洲國家乃至全球有較低的貧富差距及失業率。
社會民主主義的實行即以高稅收的方式規範人民納稅的義務,人民在被課以高稅收額的同時也能享有各項社會福利制度的保障,將救助相較自己弱勢的他人歸為作為這類國家的人民之義務,如此能將個人多餘的財產分配給財產不足致無以維生的人民予以救濟,並經由此保障其財產權。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洛克在《政府論次篇》中開始談到成立政府的目的,首先提及在自然狀態中,人類雖然享有高度的自由及平等,卻處於一種極度不安全的狀態,也就是說,在自然狀態中,人類雖可基於上帝的賜予,付出勞動以將共有的資源變成私有財產,卻無從保證經個人勞動所創造的財產不會受到他人任意的侵害或剝奪,因此須設立政府,且這個政府經人民的委託,制定法律約束眾人不得任意支配或管轄他人的私有財產,藉此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不會受到任何威脅。
因此,洛克以聖經作為起點,經由上帝的賜予及指令眾人享有付出勞力以創造財產的權利,而為防止在自然狀態中高度不安全的情況,並保障在自然狀態中個人的財產不受他人任意侵害,眾人便須成立一個政府,故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然而倘若不倚靠聖經,要證成「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我認為可以從歷史上具極大影響力的工業革命切入,工業革命為英國所創造的經濟成果為世人有目共睹的,然而促成工業革命的不僅是社會結構改變、自然資源的發現與利用、殖民地擴增及新技術的誕生等背景因素,還有當時普遍為世人接受並鼓吹的私有財產制。政府開始保障人民的私有財產,使其因個人勞動而取得的財產及創造的財富不會受他人任意剝奪,也沒有任何一個人或一群人有獨特的權力去支配他人財產,而私有制也引導人類貪婪的本性往好的方向走,以此個人能在私有財產受到保障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憑個人的努力創造更巨大的財富,與此同時,國家的經濟及社會條件也將因這些人的勞動變得繁榮及進步,而國家及社會進步的成果是身為該國人民共同擁有。因此,成立政府的目的應首重保障人民財產,保障財產使人願意努力去創造更多財富,社會才有進步的可能。
除了直接以工業革命的經濟發展切入外,此時期推翻舊有封建制度也是證成保障財產為成立政府首要目的的出發點,工業革命的背景因素與政府對私有財產的保障,使過去在英國受奴役的農民階級有翻身的可能,其經由個人勞動創造的財產不再受到貴族階級支配,個人得以憑藉自己的努力創造財富,因此成立政府的目的應首重保障財產,藉此消除因階級地位而產生經濟、社會及文化上的差異,使每個人有相等的機會創造個人財富。
4.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在?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請詳述理由。
洛克在《政府論次篇》第十九章論政府的解體中,說明眾人基於加入社會的自然狀態極其不安穩,因此成立政府以達到保障財產及私有制的目的,使其經個人努力獲得的財物不受任何他人剝奪,國家的形式便是在此時出現,而這個政府成立的基礎是社會中多數人的同意,並委託其制定及執行法律,以達到保障私有財產的目的。
既然政府成立是基於人民的委託,因此當這個政府沒有能力為人民制定法律,或者假使政府在制定法律後沒有依法執行,那麼這個政府便是違背了人民的委託,因為法律不是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過法律的執行成為社會的約束,使國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盡其應盡的職能;當這完全停止的時候,政府也顯然擱淺了,人民就變成了沒有秩序或聯繫的雜亂群眾(II , 219)。當政府因其怠忽而違背人民的委託,那麼這個政府等於使整個社會回到無政府狀態,人民便也無須再服從於這個政府,有權推翻並設立一個新的政府,並委託其代行民意,即制定法律保障私有財產。
還有一種情況是,當這個基於多數人同意的政府意圖侵犯人民的財產,或者貶低其地位使人民處於奴役狀態時,這個政府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中,此時情況相比沒有成立政府的自然狀態下還要更糟,而這個政府既已背棄人民的委託甚至用強力對其施以侵害的手段,人民便也無須再服從於它。因此,洛克在此篇中證成眾人擁有革命權的目的為,使人民在委託政府的同時,有避免政府因受人民委託而有強力侵害眾人財產及擴大其統治權力的手段,政府因害怕被推翻才可能盡其職責,立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
我認為洛克的論證不具說服力,首先當人民因委託而被政府施以強力侵害其財產甚至生命時,人民在名義上雖擁有洛克聲稱的革命權以發動革命推翻政府,但在實際上,政府的失職及人民自身權利遭受的侵害經常是渾然未覺的,已致一旦察覺時多已無可挽回,或者發動革命的代價已經遠遠超過人民所預期。
除此之外,當政府濫權利用強力使其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時,人民手中的財產及資源遭受嚴重侵害,在財產及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可能將危及其生存的可能,遑論人民會有想法及力量發動革命並對抗政府,且只有當多數人集體的反抗才有可能推翻既有的政府,這使得人民多半只相信自己若是反抗將會失去更多,而選擇不發動革命。因此我認為洛克的論證不具說服力,當政府經多數人同意及委託成立,以保障私有財產時,就無可避免政府為維持既有權力而對人民加以侵害的各種手段,而此時人民即使有革命權,卻也因上述提及的理由而沒有能力發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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