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 星期四

期末考卷

1.
人生而自由的命題,可以從生來不預先受他人所統治來理解,即把自由視為能夠拒絕或有正當性,拒絕使自身意志居於他人意志之後,或拒絕自身的決定全歸於他人意志的能力,人才因此不能單就先天條件,做其在自身所能做到的事。洛克從對費爾曼論證統治權來源的否證,一一引出這樣置他人於自由裁斷下的統治權可能的原則:統治及統治機構最初的授權,即將任何人置於自由裁斷下的權力,從未能首先地授權在被統治者自身的同意之外的理由,唯一君權或父權這些可能作為先天統治權力形式的設想,雖在社會的運作形式或家庭的運作上可能,卻是依賴各自的社會條件才得以可能,這可以在這些統治權設想基礎的分析中剖析到。
即使是使孩子擁有這樣生命的父母,也不是通過對生命構造的全盤掌握所創造的,孩子生命的成立在父母的行動中,並不起藉由將各部分組合裝配得當為手藝品那樣的創造作用,勞動的所有權因此也不能證立父權或母權適用為對孩子的所有權。而偋除了由超越性權威選任的設想之外,父權統治權可能的理由就只剩下這是作為生父的自然權力,因為作為父親身分的個人,能做到且適合做到的不是使子女隸屬於他的任意意志之下,統治權形式的自然權力在這之中不能被推導出來。
而作為君主的統治權也不可能在政府成立以前,實質地為任何個人所享有,來使除了唯一君主以外的人全部先天地納於統治之下,沒有實質臣民的君主是沒有任何能力行使對他人的統治的,而政府的成立作為明文的制度,更不可能先於其他條件而先天地存在。再者,唯一君權這樣只將無限統治權給予獨一個人的形式,難以在複數政治體制的君主間得到協調,也不可能在君主權位的傳承上自恰,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同時做為被無限權力統治的對象,同時仍可能在這同時,因為先天的統治權而能統治他人,這更使君權的先天統治權想像不能成立。
這些伴隨在社會現象中可能的統治權,或說廢除所有被統治者可能設想的自由,而改由統治者行使的權力制度,既然無法有先天的來源,而唯一可能使統治運作的只有被約定好的社會統治制度,那麼在這之先就存在的人,便沒有理由可以說是自由的自然權利已被剝奪的。
所以即使是像奴隸制那樣所宣稱的所有權,實質上也是為了不讓自己餓死而做出的退讓交易,同樣沒有實質的法實體可以確立任何個人對個人的先天統治關係,這樣的位階不會在不經同意的前提下發生,人從而可以說是無位階之分(首篇43節),亦即滿足自由的原則,從而可能說人生而自由。


2.作為有剩餘財富可能施予他人的人,在面對難以依自身的資源存活下去的窮苦大眾時,他們之間所建立的關係,依窮苦人需要尋找存活下去方法的意向,將可能是窮苦人的施捨要求或懇求,而有剩餘財富的人選擇正面或主動地應允、有交換條件的應允或拒絕如此應允,儘管這些可能性各自能有不同程度設準上的美德判斷可以介入,然而若要證成施予救助成為義務的必然性,那麼勢必得否決所有可能選擇為不施予之選項的正當性,並且至少可能使對施予者的施予是能夠被同意為對義務有所回應的。在第二個條件上,使人不至於因無能為力的生存資源窘迫而失去生命,已經足夠對能成為義務的回應有所說明,但在第一個條件上,一一羅列可能的選擇情況就顯得繁冗且未必確實。
有一個可以嘗試的設想,是從能夠有供己生存之剩餘財富的條件作為產生義務的可能,來試圖使這項義務在其可能的範圍內普遍適用。即使不仰賴超越性權威的對於具體事項的命令,這樣的人在面對需要施捨才可能繼續生存下去的窮苦人時,如果那些剩餘的財富將就此不能成為由其自身所自由裁斷者,而是必須轉讓救助的目的裁斷所優先享用,那麼無關乎從所有物中選擇施捨或否的義務就可能成立。當然,在這情況下,私有所有權制就不能在法理上完備地成立,因為凡是符合可能救助窮苦人條件的財富剩餘者,他對財物的自由裁斷正當性,是無法在任何時刻都能依自己的意志進行,這樣的情況可能被詮釋為所有權對於施捨義務的轉讓,或在施捨義務條件下才可能享有的私有所有權制,但能確保這種義務的普遍性。
洛克對此的論證是,因為面臨需要救助的情況,當拒絕或有交換條件地同意施捨,勢必導致依自己的意使人餓死,或趁窮苦人別無選擇條件時,強迫窮苦人成為自己統治對象的罪惡(首篇42節),所以避免如此變成為有用的義務,但這樣的罪惡定調也正來自上帝的命令,或其他與之有相同表示的道德命令,而無法在同意這意義之外普遍地證成救助的義務,亦即普遍地對包含不尊崇上帝神聖權威在內的人同樣有效。


3.

當人在原初不受其他任何有高於他的位階的人所先天地統治,要使一個人不再能自由地進行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剝奪他人因他自身的行動才可能創造的勞動成果,是除了反抗外不受阻礙地可能的,而人們在自身並沒有可靠方法可以免於這種令人沮喪,乃至於可能失去生命的困局。讓所有可能成為危險因素的他人——包括對於他人而言是為他人的自己——受到統治是個可以想像的方法,來建立能夠反制這些危險行動的程序,這可以由讓這些人一同同意廢除自由合適行動來做到,這終歸在放棄是使他們能自由地進行合適行動的不受阻礙能力,而人會足以同意這麼做的充足理由,如果是遵循著前述條件而言,在於反制一切受到任意專斷損害的風險,這可能顯得要使人放棄所有自由決定地可能,但人也難有理由這樣一同地選擇毫無餘留價值可言的選項,所以依照這麼同意的初衷,如果這樣的制度可能成立,勢必存在有不違反風險策略初衷,又讓人值得這麼選擇的價值餘地。私有的勞動價值創造所有權在洛克的思路裡,是個可行的理由,並且依其可行的緣由而首要。
勞動對於資源的取用與資源的創造,作為維繫生存與使生存的實質資源有更多可用的方法,能夠使前者對於自身生存確定有幫助,並使後者能夠維持資源增多能力之有效形式的條件,在於排除他人的任意取用正當能力,而全歸於勞動者的意志所管轄。這從自然法派生的說法是,能被使用的價值既然是由勞動的加諸後才成立的,只有勞動者的行動才使這樣的價值可能,而這些價值也正是勞動者的這些價值創造能力值得被選擇的原因,那麼勞動者對這些價值排他而自由的管轄,就是應被賦予的。而在同意統治的政治架構裡,雖然可能依賴上帝權威的自然法,要作為獨立於上帝權威的統治可能源頭設想,是有所疑慮的,但其對價值之決定意義的暗示,已經足以使共同統治之可能不可違逆的條件,能聯繫到政府繼續存在所不可違逆的目的意義上:能夠選擇放棄無限的自由合適行動,以使統治著共同體的政府得以可能,是因為勞動價值的他人介入風險首先地需要被抵禦,人藉由勞動而生存的生存能力才能夠穩定地確保。


4.
在人先天地沒有互相統治的位階,只可能由共同同意取消暴力在自身的使用來成立對人們共同的統治,釐清同意所造就的統治效能及其限度,共同體置換了所有自由個人在統治實務上的必要性,認為合適的處置在統治上的重新實現,以及統治在執政實務上的正當限度法律只能在另外選任的立法權內擬定之後,這樣關於統治在其來源下得以可能的縝密詮釋架構,最終也無法否認,滿足這樣形式的架構,隨時代變遷或人為擱置而失去統治目的實現功能,仍然是可能的。洛克為政府之統治得以在先天自由人之中運行的適用原因,進行了能一再與最初接受被政府任意管轄之理由連貫的正當性論證,雖然統治作為文明而安穩生活的難以放棄唯一可能,政府的首要目的命題作為人可以不選擇接受統治的提示,卻始終伴隨在被統治者所受規範之定調旁。
面對革命、叛亂、篡奪或撤換等經常在統治正當性不再被相信時,所祭出的對策,洛克仍然保持以統治的移交之喻為首的詮釋態度,說既然政府仍繼續存在,人民在這種政府中並不想有行為的權力,這種障礙便認為是無法克服的(次篇157節)。另一方面又在可以只討論委託之喻的立法權失能、執政者專斷暴政、執政者放棄只授權給他的統治、在政府解體後重建政府等情況上,以真誠遵守公正原則便不會有錯(次篇158節)或老實人反抗強盜或海盜(次篇228節)等詮釋為前移交或取消移交狀態的情境,來論證他系統中政權改制的適用。在假想能夠明確一致且無失誤地進行統治委託消滅判斷的情況裡,這樣的政治理論尚無在自身的歧異,洛克也已為判斷的一致(次篇240節)或判斷的無誤(次篇242節)提供可行的方案,然而移交之喻與委託之喻適用情況的協調,卻是經由這些只是可能卻未在實務上保證可行的方案,來區別得以適用為其一而不適用為另一情況,而未能如論證統治權力起源那樣在可能的理由內,指認獨一的適用形式。
而先前對於自然權利移交後不能收回的修辭,在論政府解體時唐突地轉回委託義,而足以由委託約定的消滅重立政府的修辭間,有難以彌補的斷裂:在所有權的比喻上,移交轉讓後再僅憑個人意志取消是不能成立的,即使被轉讓者消滅,除非這項移交被撤銷,但在沒有更高法庭或更高的超越性法庭無法作用的這世界裡,沒有使撤銷可能的條件,只要首先處在移交狀態中便沒有轉回委託義優先的途徑,除非委託義一開始就優先於移交義。以這些比喻來填充從脫離自然狀態開始,到面臨權力運用無法再被忍受的被統治者自決條件設想,雖然交由有可實現性的多數決共同體,來說明狀態的維持和跨越可行性,但仍不能從這些修辭之所指推導出轉換狀態的共同體原則如何能適用;依賴這兩種比喻來描述需要統治穩定又承認革命權的政治系統,難以使系統融貫。



自評分數: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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