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不依靠聖經,人要證明自由平等就需討論回原先的自然狀態,也就是自然法的部分。人們在其自然狀態中按照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及人身,無須聽命於誰。
而這也代表人人皆為平等,因同種的人在這種狀態之中,沒有人先天是有所差別,因而他們的存在都是同等的,大家也能使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其中也不存在從屬與受制的關係。但雖是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與平等,但不代表人類社群為放任狀態,我們可以自由的處理人們的財產與自由,卻沒有毀滅他們的自由,除非毀滅它是一比保存他還要高貴的存在。因而人皆應生而自由平等。
2倘若不倚靠聖經,要證成救助窮苦大眾為義務,就會回到先前所述,自然平等為人類存在的基礎,而在這基礎上可建立出人們互信互愛的義務。互信互愛一事即可引申成救助眾人一事。
胡克爾說「相同的自然動機使人們知道愛人和愛己的同樣責任;因為既然看得到相等的事物必須用同一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處,甚至從每個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麼多,則除非我設法滿足無疑的也為本性相同的他人所有同樣的要求,我如何能希望我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得到滿足?如果給人們以與此種要求相反的東西,一定會在各方面使他們不快,如同我在這方面也會感到不快。所以如果我為害他人,我只有期待懲罰,因為並無理由要別人對我比對他們表現更多的愛心。因此,如果我要求本性與我想同的人們盡量愛我,我便付有一種自然的義務對他們充分的具有相同的愛心。從我們和與我們共同的他們之間的平等關係上,自然理性引伸出了若干人所共知的,指導生活的規則和教義。」因此期也可證成救助窮苦大眾為人之義務。
3.若不依靠聖經,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可由洛克在書中的論述來解釋。洛克認為擁有私有財產是合乎人性,也是人的理性。在自然狀態下,人們擁有生存權,也就會對自身有所有權,而屬於自然狀態下的物品不為任何人所有,一切物品都平等的開放給所有人,而此也成了論證私有權的關鍵。人們通過勞動可以合法佔有財產,其他人也不可強行奪取,因此私有財產不得侵犯。洛克就認為需要有一備受與權力的機關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以立法,立則等方式,政府的生成就是為此。
4政府論次篇中有提到: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予權力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準則等。所以當立法者要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使其成為被奴役的狀態時立法者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也可選擇革命。
人民給予政府的權利若被政府意圖控制,這種權力就應該被歸還給人民。人民享有他們原來該擁有的自由,並重新建立何時的管理機關。這種革命不是在執政者稍有問題便會發生。政府對於統治者的失政、錯誤的法律和人類弱點所造成的一切過失人民會容忍,但若是一連串的運用暴力、瀆職行為和詭計都殊途同歸,則人民便有挺身而出建立政府的必要。
我認為洛克的論證具有說服力,因回顧人類歷史中,許多大型的革命都是因為政府的施政剝奪到人民的權利,或是以暴力脅迫到人民,而這一切都是可以有跡可循於政府論中被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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