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二B 07114220 范承峰
1.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人生而自由平等」?
洛克於《首篇》主要在反駁羅伯特菲爾默所提倡的絕對君主制,以及君權神授這種荒謬說法。在《首篇》第2節,洛克認為羅伯特費爾默的政治標準體系建立在很小的範圍,「一切政府都是絕對君主制,他所根據的理由是:沒有人是生而自由的。」這種以因為君主享有神權賦予的絕對權力,使得否定了人類的天賦自由權,必須隸屬於他人意志之下為奴的說法被洛克駁斥,認為聖經中並未出現,違背上帝意旨,背離聖經及人的理性,更不加以證明,也不論理,便直接視為當然。可是問題就在於這種「證明的能力」是少數人擁有且能夠懂的,外在環境、同儕影響、社會的重視程度等皆會影響此能力的存在。
也就是說,洛克於《首篇》扮演一個批判者的角色,同時也是一個具有「證明的能力」的人,但洛克以聖經作為證明的工具、反駁的武器,強調只要有人是生而自由,就不是所有的政府皆是絕對君主制,即君權絕非神授。而在《次篇》第4節「同種和同等的人們既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道出自然法中的自然平等狀態,並於《次篇》第5節引用胡克爾的說法,「人類基於自然的平等既明顯又不容質疑,因而把它作為人類互愛義務的基礎。」表示了自然理性的規則與教義建立在平等關係之上。
而《次篇》第22節「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它的委託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立法機關所行使的立法權,來自於從自然狀態中跳脫出來的人民的同意,進而透過政府立法機關的運作,以法律規範的方式,而非聖經,來證明人生而自由,並加以形塑整個社會中人的自由。
2.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洛克於《首篇》第28節所強調的「上帝造物,人類平等,共有共享,生養眾多,佈滿大地。」表示聖經中上帝創立人類「平等」的意旨,因為富有的人要幫助貧困的人,貧困的人也能夠像富有的人伸手,如此才能達成上帝給的任務,「生養眾多,佈滿大地」,進而實現救助窮苦的大眾為上帝給予人類的任務,而人類中較為富有的人也有救助貧困的人的義務。
然而洛克信仰基督教,信上帝,卻組成政府,以政府的形式來回應上帝的意旨(生養眾多,佈滿大地)。《次篇》第27節「他的身體所從事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的屬於他的。」、「至少在還留有足夠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強調從自然狀態脫離後,離開伊甸園後,在共有的資源透過供應、分配的方式下,依然要有所付出勞動,滲入勞動,並不造成壟斷的情形發生,進而獲取財產及利益,將資源的共有,經勞動後變成私有,而再從私有的部分中所剩餘的拿出來變成共有,即是一種「救助」的方式。
接著可以在《次篇》第30節「人類已經制定並且增訂一些明文法來確定財產權。」得知所制定的明文法應為有別於聖經的,而是跳脫自然狀態,組成政府的國家憲法,以此保障社會的人群關係,從起先的「共有」到「勞動」,再到「私有」,最後才是「貢獻」,進而不透過聖經的意旨,證成救助窮苦大眾乃為人義務。
3. 倘若不倚靠聖經,如何證成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財產?
《次篇》之重點在於洛克對於人間境況之認識,因而設置政府,以作為解決方案之正當性論證,其中以財產權、私有制之辯護為重點。為何眾人成立政府的目的首重保障人民財產,因為有財產的人具備能力掌權,並非為了統治,而是回應上帝的意旨「生養眾多,佈滿大地。」,以上帝(聖經)的角度,就必須看到財產權的重要,也因此才能真正屢行上帝所託付之任務,但若直接以洛克(排除上帝、聖經)的視角去看待整個《政府論次篇》,則代表政府成立的目的,即是「保障私有制」。
從《次篇》最重要的「論財產」(擁護私有制)的部分,以聖經點出資源供應、分配與勞動所獲得之利益有無相互對應,進而產生出一些問題,上帝給予人類資源,而人類要如何取用這些資源? 或是要如何將資源變成自己的財產?《次篇》第25節「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權利,因而可以享有肉食和飲料,以及自然狀態所供應的眾多資源,以維持他們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在上帝給予人類為人類所共有的東西之中,人們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份成為他們的財產,並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說明了洛克在回應創造政府的一個穩固的核心基礎價值,即在於政府保障人類的私有制之財產權,透過勞動而獲取財產、利益,進而達成上帝「生養眾多,佈滿大地」之意旨。
而在《次篇》第48節「貨幣的這一發明給了他們以繼續累積和擴大他們的財產的機會。」說明了貨幣不能吃,但能換吃的,並且不會腐壞,即佔有再多都合理,因此擁有財產正當性。然而,由於人類在追逐、爭奪財產時免不了相互的攻擊、破壞,政府為避免此狀況發生,須顧及社會的安全,因而在《次篇》第50節「政府則以法律規定財產權。」來保障人們在交易過程的安全及利益,使人們同意對於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相等的佔有。
4. 《政府論次篇》證成誰擁有革命權的目的何存? 你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 請詳述理由。
《次篇》第134節「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它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為法律所絕對必須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說明了政府的立法部門、機關之立法權,基於社會的同意,授予某些人享有對社會制定法律規範的一個權力。並且於《次篇》第138節「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即未經人民同意,不應該對人民徵稅。這正好表現出洛克透過政府的組成目的來保障人民之財產不受到不當的、非法的侵害,進而呈現立法機關的權力不得逾越一定之界線範圍。否則,人民得享有保護自己的罷免權,即重新授權,給他們認為最有利於他們安全、財產、自由、平等的保障的人。
同時,在政府的執行權(行政權)與立法權發生衝突、對抗之時,以及在立法機關濫用職權違反人民之託付,與民為敵,使人民有權用強力加以掃除不適任的立法機關之人員,以及在《次篇》第199節「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慾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慾為目的,那就是爆政。」進而激發出人民行使「革命權」,並賦予革命權一個重要的意義與價值。
我認為,洛克的論證具說服力。因為根據《次篇》第134節「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它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為法律所絕對必須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說明了政府之組成來自於由人民集結而成的社會,社會的重要性提供了整個國家的組成,而從自然狀態中脫離出來的人民將「同意」給予了由眾多人民選出的代表,即透過這些代表來組成政府的立法機關,為廣大人民訂立規範,以便保障財產權不受侵害、社會秩序安全穩定及生活自由平等。
然而,當立法機關失去其角色之意義後,違背了人民的同意的價值,人民應當為捍衛自身權利,重新將同意授權給適當之人選,使立法機關得繼續運作,如同《次篇》第212節「立法機關是給予國家形態、生命、統一的靈魂。」成為國家的意志保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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