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貨幣出現前,大多數人怕食物腐壞浪費,不給白不給,會將多餘的去供養眾生,或因為聖經裡的道理---賺取自己所需要的,所剩下來的物質,且具有「不敗壞性」與未來「可期待性」的剩餘價值,富人又具要將剩餘價值幫助窮人的義務,也就是聖經裡說的仁愛的展現;但此外
為著社會不失衡崩解,世上人和人之間天生存在的廣義的人倫倫理,若無倫理,任由他人餓死,「社會」將不成型 (上課時提到的 後來出現的共產政權下社會則先不討論),但若該獨立社會:COMMONWEALTH運作不下去而崩解,也就不用談建立政府、國家,和私人財產被保護的保障了;助救窮苦大眾則又同活在該社會群體下的義務。
3.洛克有說:「政治社會本身如果不具有保護財產的權力,從而可以處罰這個社會的一切犯罪行為,就不成其為政治社會,也無法存續。」由此可推論,他的意思是: 保護財產所需要的權力和力量遠超過個人、單一家庭或許多家庭的聯合所能承擔,需要一個達成共識的契約,這個被賦予的極大「新創」權力是透過懲罰罪犯來達到保護眾人私產的目的。如果單憑個人、家庭或眾多家庭之結合都無法使人安穩地保有和享受財產,而必須發明政治權力和設立政治社會,這項位階高於並範圍大於且效力強於任何一人或團體的權力要如何來自大多數人的眾人的同意,而簽訂契約並被授權賦予?
4.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
洛克認為當政府背叛了人民或使人民極為不滿時,革命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並且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多數決),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唯有經過人民同意的政府才是合法的,統治者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才能統治,建立國家的唯一目的,乃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權利。當政府的所作所為與這一目的相違背的時候,人民就有權利采取行動,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將權力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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